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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房企所得稅預售收入計稅毛利率由20%調為15%

  • 發佈時間:2016-01-20 15:23:50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吳起龍

  中國網財經1月20日訊 重慶市政府辦公廳18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房地産企業所得稅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作出調整,稅率由20%調整為15%,非普通住宅、商業、車庫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由3.5%調整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執行1%。

  對房地産企業經批准建設且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部門的學校用地,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於房地産企業的待售開發房産,未納入自有固定資産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徵收房産稅;對投資性房地産房産稅按就低原則選擇從價計徵或從租計徵;對房地産企業納入自有固定資産經營管理的車庫(位),按房産原值從價計徵房産稅。應繳稅款可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延期3個月繳納。

  以下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意見》全文:

《關於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

渝府辦發〔2016〕8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的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近年來,國家和我市陸續出臺一系列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也存在職責劃分不夠清晰、政策落實不夠到位、監督檢查不夠徹底、效能發揮不夠充分等問題。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生産經營成本,促進經濟平穩發展,按照中央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鼓勵商業銀行對誠信經營、發展前景好、産品適銷對路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優惠利率支援,並與政府激勵政策掛鉤。(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

  (二)引導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對破産重組企業提供必要資金支援。(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三)對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但資金週轉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基準利息的50%。(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經濟資訊委、市財政局)

  (四)將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使用範圍擴大到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鼓勵類製造業及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小型企業。(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資訊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機制,幫助部分生産經營正常、市場前景好但暫時資金週轉困難的企業渡過續貸難關。資金來源由市財政統籌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等資金組成。建立轉貸應急資金管理平臺,負責企業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工作。(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六)支援中小微企業在區域性場外市場掛牌,對符合國家和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産業目錄,且在重慶區域性場外市場掛牌的企業,掛牌孵化板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掛牌成長板的一次性獎勵25萬元。(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七)積極對接和爭取國家新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加快項目儲備,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規範金融服務收費

  (八)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額外收費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服務對象,對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發放貸款收取利息應盡的工作職責,不得再分解設置收費項目,不得在貸款業務中混淆資金價格和服務價格。(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九)進一步規範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仲介機構收費行為,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清理規範後的收費項目向社會公佈。(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物價局)

  (十)鼓勵金融機構清理服務收費項目及價格,列出收費目錄清單,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公眾資訊網上公佈。(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進一步降低企業擔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頓資産評估市場的基礎上,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市財政補貼0.5個百分點。(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中小企業局)

  (十二)鼓勵銀行以政府採購合同為依據向政府採購中標供貨商提供信用貸款等融資服務。支援民營企業採用智慧財産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等質押融資。(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十三)鼓勵金融機構對為實體經濟提供擔保服務、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好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減免保證金、適當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援措施;不得隨意收縮合作擔保機構對於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業的擔保額度;在處理業務風險時,與融資擔保機構加強溝通協調,採取一致行動。(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重慶銀監局)

  四、切實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十四)將現行針對困難企業的社保繳費政策拓展到製造業、採礦業、建築業、餐飲業等行業。(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業比照我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單位繳費費率執行12%。(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援企業穩崗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營企業産品採購力度

  (十七)推廣應用《重慶市重點鼓勵採購産品指導目錄》,鼓勵製造業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産等形式帶動市內中小微企業進入産業鏈或配套體系。(牽頭單位:市經濟資訊委,配合單位:市中小企業局)

  (十八)從民營經濟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安排,對龍頭企業採購市內中小微企業配套産品年累計在1億元及以上的按新增採購額的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牽頭單位:市經濟資訊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

  六、鼓勵民營企業股權多元化

  (十九)通過風險補貼、股份合作等引導資産管理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增資入股我市民營企業。(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二十)鼓勵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對銀行不良資産打包處置,對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對現有資産優良的民營企業進行託管租賃,優化民營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抗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七、促進房地産企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對房地産企業所得稅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由20%調整為15%,非普通住宅、商業、車庫的土地增值稅預徵率由3.5%調整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徵率執行1%。對房地産企業經批准建設且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部門的學校用地,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於房地産企業的待售開發房産,未納入自有固定資産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徵收房産稅;對投資性房地産房産稅按就低原則選擇從價計徵或從租計徵;對房地産企業納入自有固定資産經營管理的車庫(位),按房産原值從價計徵房産稅。應繳稅款可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延期3個月繳納。(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十二)未中標的土地競拍保證金返還時間由3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鼓勵金融機構暫停或下調信用良好企業的按揭保證金比例。減半收取臨時接電費(施工用電保證金)、天然氣預收氣款(用氣保證金),取消收取散裝水泥專項保證金。對全市房地産企業信用綜合排名前50名企業給予預售資金首付款免予監管的支援。對上一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施工民營企業,當年保證金降低50%收取,連續兩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連續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繳保證金。(牽頭單位:市城鄉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國網市電力公司、重慶燃氣集團)

  (二十三)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産及其相關聯債權、債務等一併轉讓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對兼併重組交易過程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進行細化。(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二十四)在企業落實債權債務責任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對被兼併企業逾期、到期的銀行貸款給予展期或轉貸,對兼併重組後的企業綜合授信給予並購貸款支援。(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八、改進政府服務

  (二十五)對屬於國家明文規定且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的下限執行;屬於本地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方便企業、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簡化、整合,並將更新後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目錄清單向社會公佈。(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二十六)經營服務性項目放開市場準入,交由企業和社會機構雙方按市場規則自主協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社會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牽頭單位:市物價局)

  (二十七)對民營企業為主,政府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給予資金支援的項目,凡項目業主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有關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招標。(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實西部大開發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到應退盡退、應抵盡抵。(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二十九)加強對民營經濟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健全追責機制,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予以責任追究,對故意刁難、妨礙企業生産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牽頭單位: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對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因支付款項不及時引發的“三角債”問題進行專項督查,督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限期履約支付欠款。(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出臺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將落實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報一次貫徹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力的,要開展專項督查並提請問責。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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