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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6家保險代理公司存違法行為 保監局集中整治

  • 發佈時間:2015-04-24 11:33:58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4月24日訊(記者 韋鷹) 內蒙古保監局近日發佈通告,內蒙古保平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平代理”)、鄂爾多斯市聯運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運代理”)、興安盟鑫泰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泰安代理”)、內蒙古大草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草原代理”)、內蒙古惠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豐代理”)和鄂爾多斯市東勝區新大地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代理”)6家保險代理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

  保平代理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保平代理收到三家保險公司代理手續費900780.08元,對應保費3866863.41元。保平代理扣除10%費用後,將剩餘手續費821501.68元返還給保險公司,併為保險公司開具了保險仲介服務發票。以上手續費對應的保險業務非保平代理真實代理業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聯運代理拒絕接受依法監督檢查

  內蒙古保監局檢查組對聯運代理下發了《內蒙古保監局現場檢查通知書》(內保監檢〔2014〕16號),經多次與聯運代理溝通,聯運代理董事長白璽及總經理白淑艷均拒絕配合依法進行現場檢查。

  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聯運代理處以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撤銷白璽和白淑艷保險代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政處罰。

  鑫泰安代理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

  2013年-2014年10月,保險公司向鑫泰安代理支付手續費32.63萬元,對應保費168.99萬元,鑫泰安代理扣除5%—6%費用後,將剩餘手續費30.77萬元返還給保險公司,併為保險公司開具了32.63萬元保險仲介服務發票。以上手續費對應的保險業務非鑫泰安代理真實代理業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大草原代理安立偉任職前未取得任職資格的核準

  大草原代理于2010年1月1日召開股東會議任命安立偉為公司總經理,且在任命前未申報安立偉高管任職資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惠豐代理存在5項違法行為

  一是,2013年1月至今,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二是,自2013年至今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三是, 惠豐代理現任實際負責人石金柱未經內蒙古保監局核準任職資格。四是,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惠豐代理為保險公司虛開保險仲介發票金額共計106.49萬元,該手續費發票對應的保險業務非惠豐代理真實代理業務。五是,妨礙接受依法監督檢查。檢查期間,惠豐代理拒不向檢查組提供保險業務、財務憑證。

  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惠豐代理處以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新大地代理拒絕接受依法監督檢查

  內蒙古保監局對新大地代理下發了《內蒙古保監局現場檢查通知書》(內保監檢〔2014〕16號),經檢查組多次與新大地代理溝通,新大地代理董事長韓松及總經理白孫曉梅均不到場配合檢查。經檢查組再次要求,新大地代理總經理孫曉梅到公司職場一次,但未等檢查組調查完畢即自行離開。

  內蒙古保監局決定對新大地代理處以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停止接受新業務時限從即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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