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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用改革手段解決行政審批效率低下等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1-08 10:12:22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姚慧婷

  中國網財經1月8日訊 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8日在發改委例行發佈會上稱,當前行政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是什麼?歸納起來就是前置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仲介服務不規範、收費不合理。“怎麼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動用改革手段加以解決。”

  羅國三認為,改革要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存在的問題,通過改革加以解決。昨天國務院常務會也是今年第一次常委會,就作出了非常重要的決定,對規範和改進行政審批提出了若干政策措施。在這個會議上,在解決審批多的基礎上,要著力解決審批難的問題。在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問題上,為什麼難?這個問題必須搞清楚。應該説,國務院通過連續兩年的修訂核準目錄,放權的頻率很高,放權的力度也很大。“我們也測算過,通過兩次修訂目錄,中央層面的核準項目的數量可以減少76%左右。”

  他説,在放權的頻率高、力度大的基礎上,對於保留的這些核準事項或者叫審批事項,怎麼樣來進行規範、進行改進,解決審批難的問題,這是當前改革的重點任務。

  “我可以跟大家報告,這項工作實際上是啟動於2013年底,當時國務院有要求,要求在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的問題上能夠率先推進,為整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基礎。我們也做了大量的調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對存在的問題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

  存在的問題是什麼?羅國三説:“歸納起來講,就是前置手續繁雜、效率低下,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仲介服務不規範、收費不合理。具體來説,從2004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後,10多年來,已經取消了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改為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的範圍由核準目錄來確定,目錄之外的都實行備案制管理。”

  羅國三稱,核準只需要辦理一道手續,在核準之前,要辦理的前置條件還非常多,可以把這些前置條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梳理了一下,大概有30多項,涉及20個部門,也就是説,有些部門是不僅辦一道審批,還辦理多項審批。還有一類前置條件,叫前置手續,就是沒有法律法規甚至部門規章的規定,核準機關還要求企業提供的前置手續或者審查性文件。

  “可以想像,30多項前置審批加上20多項前置手續,大數是50項,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每一項20天,可以延長30天,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説,50乘以20就是1000天,如果50乘以30就是1500天,我覺得這和現實情況大致吻合。這樣一定帶來效率低下的結果。 還有一些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仲介服務,很多都是強制性的仲介服務,再把這些時間算上,可以想像核準的前置時間有多麼長。而且對仲介服務的時限或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或者説要求的執行不嚴格。”

  有很多同志、相關人士作過分析測算,實際上仲介服務的時間比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間還要長。實際上可以這麼分,仲介服務負責審查,行政機關負責審批,實際審的時間比批的時間還要長。

  “怎麼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動用改革手段加以解決。所以,《工作方案》把下一步改革的內容作了一個全面的闡述,我們下一步主要就是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他説。(中國網財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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