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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守護根脈!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施行

發佈時間:2025-03-10 09:42:38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作者:趙曉霞 | 責任編輯:張靜


2024年11月,在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陶瓷金屬文物修復室內,專業技術人員在對從義大利回歸祖國懷抱的彩陶文物進行修復。新華社記者 李 賀攝

自3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這標誌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新階段。文物保護法于1982年11月公佈施行,是我國文化領域第一部法律,2002年進行第一次修訂,此次是時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有哪些亮點,聽聽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怎麼説。

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

據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由8章80條增加到8章101條,保持了原有文物保護管理制度的穩定,也新增了如地上文物“先調查、後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後出讓”保護前置機制,修繕、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堅持最小干預原則等。

此次修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文物定義,使文物保護對象更加明確。根據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下列物質遺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畫;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産、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值得關注的是,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式,由國務院規定並公佈。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堅持“保護第一”

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總則”部分從12條增加到22條,做了大幅修改完善。

據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的同時,將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寫入法律。“針對文物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拆大建、違法建設等情況時有發生等問題,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基本建設、旅遊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

該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通過法律制度更好統籌協調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旅遊發展的關係,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特別是在堅持修繕、保養、遷移和使用不可移動文物應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基礎上,增加遵守最小干預原則的規定,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過度修繕、過度使用。針對一些地方對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過度開發的問題,新增依託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同時,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進一步完善了文物保護管理制度。比如,新增地上文物“先調查、後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後出讓”保護前置機制;新增地下文物埋藏區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加大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力度;加強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館藏文物修復、複製、拓印的管理等,體現了堅持保護第一的理念。

加大文物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此次修訂,“法律責任”章加大文物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針對違反文物保護行政許可規定、破壞文物本體及周邊歷史風貌等嚴重違法行為存在過罰不相當的情況,大幅度提高罰款額度,從原先最高處50萬元調整為對單位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承擔相關費用,輔以降低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增強法律對嚴重違法行為的震懾。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訂調整了文物流通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實施主體,由原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整為文物行政部門;賦予文物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讓文物行政執法“長出牙齒”;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文物保護的公益訴訟。

“特別是,針對有的地方文物保護領域法人違法行為頻發的情況,加大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懲治,進一步明確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主體,新增了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規定。”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説。

明確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

近年來,流失境外中國文物引發公眾廣泛關注。讓流失文物歸還到原屬國,是對歷史和文明的尊重。

國家文物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首次在法律中明確了對流失境外中國文物的追索權和有關程式,為我國開展文物追索返還提供有力法律支撐,聲明我國對於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此次修訂,在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中新增1條,即第八十一條,提出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

相關專家表示,這不僅向國際社會聲明瞭我國秉承與相關國際公約一致的基本立場,即“非法流失文物必須得到返還”,同時也為後續開展具體文物的追索或返還行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此外,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文物出境進境”章確立的文物出境、文物臨時進境復出境、文物臨時出境復進境管理等制度不變,新增明確授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出境文物的範圍,增加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對非法進境文物的審查和報告職責。

鏈 接

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中,“考古發掘”章確立的考古發掘審批,建設工程、農業生産發現文物報告制度,考古發掘文物的移交、調用等制度保持穩定,重點加強地下文物保護,新增“先考古、後出讓”保護前置機制,明確規定在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延伸閱讀

3月1日,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開始施行,新法增設了檢察公益訴訟條款,既為檢察機關履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同時也賦予檢察機關在文物保護方面更重的責任。在法律施行首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五十七批指導性案例,聚焦文物和文化遺産保護,為各地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提供規範和指引。

此次發佈的案例共有5件,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督促保護秦直道遺址公益訴訟案;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宏覺寺行政公益訴訟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雲岡石窟行政公益訴訟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北京軍事檢察院督促保護祿米倉行政公益訴訟案;張某方、李某香故意損毀文物案。

此次發佈的案例涉及秦直道遺址、宏覺寺、雲岡石窟、祿米倉、泰山石刻等,文物價值重大。從受損情形看,既有嚴重損害風險,也有文物本體毀壞、破壞歷史風貌等嚴重損害情形。案例在綜合履職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産、運用模擬修繕方式認定受損文物價值、精準確定行政公益訴訟監督對象等方面具有指導意義。

此次發佈的案例中,既有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依法懲治文物犯罪的案例,也有運用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手段,通過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梯次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追究違法主體民事責任的案例,不同方式之間協調互補、層層遞進。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等多方參與,密切配合,凝聚了文物和文化遺産保護合力。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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