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無障礙
站內搜索

潘魯生 | 關於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權益保護問題

發佈時間:2023-12-21 09:51:20 | 來源:潘魯生民藝館 | 作者: | 責任編輯:秦金月

按:2023年12月1日,由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心主辦,《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編輯部承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系統性保護學術研討會”在北京舉辦。中國藝術研究院副院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心主任、《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主編、教授王福州主持會議,廈門大學人類學系教授,四川美術學院中國藝術遺産研究中心首席專家彭兆榮,中山大學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宋俊華,中央民族大學藏學研究院院長、期刊社社長、教授蘇發祥,北京師範大學人文和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非遺研究與發展中心教授高丙中,中央美術學院教授、山東工藝美術學院“六藝學者”喬曉光,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李萍,北京師範大學社會學院教授色音等專家學者,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中心、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代表參加論壇。論壇基於中國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二十年的發展現實,聚焦非遺保護的系統性,從理論方法、實踐路徑與轉化發展等維度展開研討,以夯實保護基礎,探討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遺産保護體系。中國文聯副主席、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主席潘魯生出席論壇並作題為“關於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權益保護問題”的發言。

潘魯生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産系統性保護,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産要以保護為主,傳承有序,處理好保護與轉化利用和創新衍生的關係,要從時代發展與法律建設的需要現實出發,尋找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的合理路徑,並從四個方面展開探討。

潘魯生認為,當前依法保護迫在眉睫,在非物質文化遺産文化價值上升的情況下,法律層面總體處於“無法可依”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創新等環節的適用程度可探索提高,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産適應現代化。智慧財産權保護相關法律“有法不全”,相關條款針對性不強,要積極推進相關法律修訂,真正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權益有法可依。

潘魯生指出,版權保護要明確權益保護對象。國家要注重保護國家文化安全,保護不屬於團體與個體所擁有的且世代流傳的文化經典,如口頭文學、民俗、中醫藥等;集體要重點保障原産地民間文藝群體的發展權益,以傳統民間文藝的原生性與真實性部分為主,如傳統音樂、戲曲、雜技、體育、傳統工藝等;個體層面要注重傳統美術、傳統技藝項目的保護,提升從業者身份與産業地位,在保障公平交易中激勵創新。

潘魯生認為,要處理好國際層面的權益保護。要補全版權立法缺失,解決版權流失問題,以中國方案確保國家文化安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産業要強化版權轉讓問題處理能力,增強確權與授權能力,積極“走出去”對接世界,提升創意産業國際競爭力。建立專門性國際組織解決權益保護問題,匯集政府、機構、高校、企業等力量,形成系統完備的辦事機構,吸納有條件有意願的機構與個人力量加入,共同促進全球民間文藝版權保護。

潘魯生強調,賦能創新發展是權益保護的關鍵。權益保護應該成為系統性保護的落腳點。權益保護從尋求版權保護、積極註冊商標、注重專利申請、註冊地理標誌、保護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方面在系統性保護中具體應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産系統性保護中要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産品牌培育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活化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産合法有序交易傳播機制、激勵獎勵創新機制、宣傳與普法機制5大機制的建立實現權益保護。權益保護旨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産實現創新發展,為系統性保護實現品質、效益、動力全面變革提供中心線索。高度重視産權保護問題,在探討權益保護各層面力量提升中,適應國家戰略與現代化發展,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産系統性保護現代機制,鼓勵創新,打造文化名片,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

最新播報查看更多
載入更多新聞
友情連結

關於我們  合作推廣  聯繫電話:18901119810   010-88824959   詹先生   電子郵箱:zht@china.org.cn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京ICP證 040089號-1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   10120170004號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號: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