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三十而立”——守護光影創作 不負筆墨心血
11月11日,“三十而立”的著作權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改。自1990年通過以來,著作權法將中國的版權保護事業帶入一個新的階段。
12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提高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準。伴隨著智慧財産權保護在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中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著作權法註定要在我國文化與科學事業繁榮發展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侵權與保護不斷博弈
2019年2月,“童話大王”鄭淵潔向全國“掃黃打非”辦實名舉報,一起涉案碼洋近億元的特大侵犯著作權案轟動全國。
11月27日,江蘇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大侵犯著作權案作出判決,涉案兩家公司及數名個人分別被嚴懲。鄭淵潔在個人微網志表示:“國家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力度越來越大。”
著作權法頒布30年來,隨著技術的不斷更疊,圍繞著作權侵權與保護的“貓鼠遊戲”也不斷變換著形式。從街邊攤盜版書、盜版光碟氾濫,到網路上盜版音樂、盜版電影猖獗,再到如今短視頻、表演直播、遊戲解説等侵權現象頻發,從事審判工作近20年的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庭長楊德嘉感嘆:“一方面,新技術讓著作權人發表和傳播作品的門檻更低、障礙更少,促進了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侵權成本和侵權門檻也更低了,這正是技術發展的硬幣兩面。”
在楊德嘉眼中,近年來涉著作權案件越來越多、侵權數額越來越大的現象背後,是智慧財産權市場的日漸成熟、智慧財産權在國民經濟和老百姓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當然,隨著産業的發展升級和自身凈化以及司法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很多盜版行為也在逐漸被淘汰,消費者的版權意識也在提升,現在付費觀看、付費收聽已被公眾普遍認可和接受。”楊德嘉説。
“在未來,創作方式、傳播方式還會繼續發生變化,但無論如何,著作權法的主線永遠是作品的創作、傳播和保護。”楊德嘉表示,時代在發展,侵權與保護的博弈也將繼續。
正如今年9月在中國版權協會主辦的紀念著作權法頒布30週年座談會上,年近90歲的原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原副局長劉杲所説,面對技術的日新月異以及市場帶來的動蕩環境,“版權保護事業必須努力適應,繼續前進,別無選擇”。
將更多創作成果納入著作權保護圈
電影片段剪輯類短視頻的侵權問題如何判斷?使用技術手段修復老電影能否構成新的作品?個人表演類視頻的獨創性如何認定……有人説,現在是全民都是著作權人的時代。尤其是隨著抖音、快手等新媒體平臺的風靡,短視頻在創造文化消費新風尚的同時,也為著作權保護帶來了新挑戰。
截至今年8月,抖音日活躍用戶已超過6億。越來越多原創者的加入,讓短視頻平臺百花齊放。但與此同時,一些抄襲作品也在魚目混珠。此外還有一些直播賽事、網路遊戲、音樂噴泉、電子地圖等創作成果,由於不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之技術要件,一度徘徊于著作權保護圈之外。
11月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將受著作權保護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字節跳動相關法務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此次修訂無疑是立法機關對文娛行業長期存在的新型視聽類內容作品類型定位爭議的正面回應,短視頻類作品有望獲得明確的作品類型定位,這將更加有利於原創視頻作者的版權保護,為社會文化發展的繁榮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針對智慧財産權權利人維權成本高、賠償數額低的現實問題,新法也引入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於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不同於傳統民事領域中的‘填平’原則,懲罰性賠償對惡意侵權的震懾,在將來會産生更加深遠的影響。”楊德嘉表示,“當然,這種威懾還需要在司法實踐中將懲罰性賠償運用得當,讓人們看到法律不是一個擺設、一句口號,而是有牙齒的,有鋒芒的。”
創作、傳播和保護的平衡
去年,動用全球8個射電望遠鏡,由200多位工程師、科學家共同參與拍攝、計算、模擬等工作,前後共耗費了2年多時間得到的“人類歷史上的首張黑洞照片”,引發了全球“是否認定其為作品”之爭。近年來AI創作的詩歌、照片等,其著作權歸屬問題亦爭論不休。如今網際網路上的海量作品,競相成為後來者們創作的源泉,這樣會不會構成侵權呢——越來越多新事物、新現象的出現,考驗著著作權法是否能平衡鼓勵創新與保護權益天平的兩端。
日前有消息稱,《五環之歌》改編侵權案上訴結果出爐,判決結果依舊是岳雲鵬等被告沒有侵害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法院認為《五環之歌》的思想主題和表達方式與《牡丹之歌》並不相同,原告上訴被駁回。“平衡各方面利益,是著作權法永恒的一個主題。”在楊德嘉眼中,應當對在後創作秉持包容和開放的理念,在實踐中,為在先作品、在後創作和公共利益尋求一個平衡點。
現行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間。新法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一個評判指引,規定在合理使用時“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著作權法引入了更加彈性、靈活的合理使用規則,在強化鼓勵創新的立法宗旨和充分保護作者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了作品使用人和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打破了以往過於機械僵化的條文束縛,賦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以應對新技術、新環境對法律的挑戰。”在肯定修改的同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表示,在現實生活中,極有可能産生立法機關不希望出現的兩種情況,“比如向公眾收取門票用於募捐的公益賑災演出,看似‘以營利為目的’,但又沒有‘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此時是支援其不侵權抗辯還是不支援呢”?因此在這次“偉大而艱辛的制度重構”之後,熊文聰希望某些模糊和不足之處有待今後著作權法實踐部門通過創造性解釋和適用來加以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