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2019年:短視頻、洗稿……都會怎麼變?

   2018年,短視頻、洗稿問題、區塊鏈、人工智慧是網際網路領域的熱詞,這些熱詞也給版權界定帶來了更加嚴格的要求,2019年如何才能創造一個更加規範有序的版權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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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題一 短視頻熱度不會降,但需重拳整治

  在剛剛過去的2018年,短視頻創造了數不清的點擊量紀錄,而且成為了普通網友記錄生活的新方式:吃到好吃的,拍個小視頻;看到好玩的,錄個模倣秀……與需要精良製作的長視頻相比,製作簡單的短視頻迅速火了起來。

  然而,與短視頻的飛速發展相伴而生的是短視頻的類型界定與版權侵權問題,許多問題到現在還沒有定論,然而新的問題還在不斷産生。短視頻日益成為網民展示自我和網路社交的重要方式。然而,在熱鬧的背後存在著眾多著作權問題。其中突出的問題是法律屬性問題、權利歸屬問題以及許可使用問題。

  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馮剛:首先,雖然短視頻時長很短,但一般均能完整地表達某種思想感情,符合《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作品以及“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定義,因此大多數短視頻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其次,“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其“製片者”,短視頻亦應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短視頻的拍攝者與被拍攝者不相同時,該短視頻著作權的歸屬判斷依據為:第一,當事人的約定;第二,法人作品、職務作品等法律規定;第三,歸屬於拍攝者而非被拍攝者。

  再次,短視頻的著作權人有權控制短視頻的使用,但網路環境下關於短視頻的規則可能會限制其著作權。例如平臺規則、網路協議等。但平臺設定的規則應受到合同法關於格式合同規則的約束,而網路協議可以被認為是民法總則中規定的習慣。

  話題二 “洗稿”現象可能會“剎車”

  中國報業版權服務中心主任岳佔峰:雖然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用電腦對內容進行相似性判別有了一定的進步,但是對於層出不窮的“洗稿”方式還未能做到精準判別,目前對於“洗稿”的認定主要還是依賴有經驗的編輯進行人工判斷。微信公眾平臺近期推出的“洗稿”投訴合議機制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對於判定可能有“洗稿”爭議的內容,由投訴方發起並經被投訴方確認後,平臺隨機邀請一定數量的合議小組成員參與評定,回收結果大於10份且70%以上認為內容是“洗稿”的,則認定被投訴方“洗稿”。合議機制引入了類似陪審團制度的思想,採納多數合議小組成員的意見,對有爭議的“洗稿”內容作出裁定,降低了由於判斷標準模糊而被“洗稿”侵權的流量號們鑽空子的可能性。

  解決“洗稿”問題更有效的方法是落實主體責任,無論是平臺主體的內容審核責任,還是公眾號運營主體的“洗稿”侵權責任,都應該引入懲戒機制,加大侵權懲處力度,切斷侵權方的利益來源,讓原創內容獲取應得的收益,讓侵權方付出更大的代價。

  話題三 區塊鏈等技術應用會更廣泛

  中央財經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研究員徐耀明:普通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改性,一般需要通過公證的形式予以固定證據,而公證存在費用高、時效性和便捷性差等局限性,區塊鏈取證技術恰恰彌補了前述不足之處。同時,區塊鏈技術自帶永久性存在證明和多級加密技術的應用,可以確保電子數據在非極端情況下不被人為篡改。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了區塊鏈技術可以作為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方式。但《規定》並未賦予區塊鏈取證技術與公證同等效力,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宜神化區塊鏈技術,而應綜合考量區塊鏈技術在實際應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可以保證電子數據在生成、收集、存儲、傳輸的過程中不被篡改,且內容完整。此外,公有鏈(區塊鏈的一種類型)中還存在諸如“51%算力攻擊”等欺騙手段,雖然現在尚無證據表明通過較低的成本可以篡改區塊鏈技術獲取的電子數據,但技術的中立性決定技術的進步客觀上也會導致欺騙手段的升級,當欺騙手段的成本過低時,區塊鏈技術就不再無懈可擊。

  話題四 人工智慧生成物 版權保護依然存在爭議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庭長李自柱:對於人工智慧生成物的法律問題,大家關心的有兩大方面,一個是它生成的內容屬於不屬於作品?如果屬於作品的話版權歸誰,關於第一點,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是不是作品,需要從兩個方面去思考,第一個方面是:這個生成物的內容屬於不屬於人類的智力表達?現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肯定都是人類的智力表達。那現在的人工智慧生成物是不是人類智力的表達?這與作者直接創作作品存在不同。作者直接創作作品的時候,具有直接性,而人工智慧勢必要用到機器。機器通過學習輸出的一種表達,與人工智慧設計者、使用者好像有了一定的距離,有一定的間接性,那麼這個間接性是不是需要考慮?

  第二個方面是:這個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這是版權認定的核心要件。獨創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獨立創作,非抄襲別人。二是創作中有作者的個性烙印在裏面。在人工智慧這裡,到底能不能用相同的材料、相同的演算法?能不能得出帶有個性化差異的結果?如果用相同的演算法、相同的材料,得出來的結果具有唯一性,那又是否符合創作的定義?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庭長易珍春:人工智慧在我國的蓬勃發展,引發了大量關於其“創作的作品”的版權爭論。但在討論之前,筆者認為首先要明晰的問題是:機器人或者説人工智慧創作出一定高度的作品後,可以作為作者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國《著作權法》非常明確地表明保護的只是人類智力成果。因為作品必須是人類的智力成果,就像大象畫的畫和猴子自拍照都不是作品一樣。就目前而言,人工智慧的“作品”不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目前,關於人工智慧還存在許多爭議,比如:人工智慧真的是在“創作”作品嗎?它本身具備創作意圖嗎?如果説人工智慧是根據其程式在“創作”,作者到底是人工智慧還是應當屬於編程人員?此外,如果認為人工智慧可以成為作者,作者應當享有的精神權利,如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工智慧又如何享有並行使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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