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網購、電子支付、共用單車等將發生這些新變化!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了《電子商務法》,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後,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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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有哪些亮點?又將給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帶來哪些影響?一起看↓↓↓

  微商、直播銷售等列入電商範疇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民的購物方式已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各種銷售不僅僅存在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臺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銷售層出不窮。《電子商務法》明確:微商等列入電子商務經營者範疇,受該法約束。

  《電子商務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淘寶個體等需進行市場主體登記

  目前,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今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産農副産品、家庭手工業産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網路搭售商品不得設置為默認

  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默認搭售,讓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購買了。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雙十一”快遞無限延期?不行!

  每到“雙十一”,網購商品遲遲未到總會讓很多用戶倍感焦急。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並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共用單車押金難退?不得設不合理條件

  網上訂酒店、騎共用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隨著電子商務發展,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有些品牌的共用單車押金難退的問題,受到了全國各地多家媒體的關注。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有些産品不好,消費者記錄下真實的感受,卻被賣家或者平臺刪掉。

  《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支付出現問題誰之過?

  電子支付,已經滲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一旦電子支付出現錯誤,該怎麼辦?

  《電子商務法》: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國家有關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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