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辦,各中央新聞網站: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切實貫徹落實《規定》,做好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工作,即日起對於已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的,按照《規定》要求的許可條件,辦理許可證換發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換發對象
我辦已批准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參加此次許可證換發。
2、換發條件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能力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換發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規定》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未換發許可證且繼續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按照未經許可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處理。
3、換發程式
1.中央新聞單位自通知下發之日起45天內,向國家網信辦提交相關材料,辦理換發手續。
2.地方網信辦自通知下發之日起75天內,完成屬地內非新聞單位相關材料初審,報國家網信辦審核,辦理換發手續;同時,自《規定》公佈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屬地內新聞單位相關材料審核,辦理換發手續,相關情況及時報國家網信辦。
4、補充材料清單
根據《規定》,已獲取許可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需補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申請材料(所有換發單位均應提交)
(1)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2)技術保障人員資質情況
(3)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4)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表
(5)對擬提供具體服務形式、服務方案的説明
(二)特殊申請材料
申請采編發佈服務許可的,其控股方為新聞單位的,除一般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
(6)提交該控股方為新聞單位的證明;
申請采編發佈服務許可的,申請單位本身不是新聞單位,其主管部門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除一般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
(7)提交該主管部門為新聞宣傳部門的證明,以及該主管部門的意見。
申請人為企業法人的,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股權相關材料:
(8)股權結構圖
(9)股東證明材料
(10)公司章程
(11)無外資承諾書
(12)專業機構意見書
中央新聞網站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此次許可證換發工作。各地要及時通知、督促屬地換證單位按時提交補充材料,嚴格依法審核,對非新聞單位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同時做好地方新聞單位的許可證換發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特此通知。
聯繫人:趙冬、徐繼明(資訊服務管理局)
聯繫電話:010-55635796 / 55635413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秘書局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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