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老年人、在校學生等將從重處罰;詐騙價值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元最高可判無期;發佈的詐騙資訊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為詐騙分子撰寫“劇本”,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20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共同發佈三機關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重典之下,你還敢電信詐騙?
如何量刑?
——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超50萬最高可判無期
上述《意見》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換言之,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哪些情節將被從重處罰?
——致他人身亡或精神失常,詐騙在校學生等
該《意見》明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夥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怎麼判?
——詐騙資訊網頁瀏覽量超5000次,可判3-10年
眾所週知,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但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該怎麼判呢?
對此,上述《意見》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發佈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將面臨什麼?
——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為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設備和技術支援等情況,譬如,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意見》對此作出明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為詐騙分子撰寫“劇本”要擔責麼?
——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一些為詐騙分子出謀劃策、撰寫“劇本”的人,需要承擔責任麼?
此次發佈的《意見》明確: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資訊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進一步明確,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夥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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