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産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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