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家網信辦發佈《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佈《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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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佈《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應用程式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少數應用程式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資訊,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明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

  《規定》要求,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資訊服務。

答作者問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6月28日發佈《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作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目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應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資訊,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就是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加強APP資訊服務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問:網民反映,一些應用程式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虛假謠言等有害資訊,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亮劍”。請問《規定》對APP資訊內容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為此,《規定》提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六項義務”:

  一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二是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三是建立健全資訊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佈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四是依法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五是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不得製作、發佈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的應用程式;六是記錄用戶日誌資訊,並保存六十日。

  問:據了解,有的APP隨意調用手機許可權、侵犯用戶隱私、發佈虛假廣告,甚至存在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行為。用戶對此深惡痛絕,請問《規定》提出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規定》針對用戶個人資訊及合法權益保護明確要求,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問:現在,用戶大多是通過應用商店下載應用程式,對這種“APP超市”,《規定》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履行“四項管理責任”:

  一是對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二是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保護用戶資訊,完整提供應用程式獲取和使用用戶資訊的説明,並向用戶呈現;三是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佈合法資訊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四是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佈合法應用程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産權。

  問:目前,移動政務蓬勃發展,請問《規定》有何倡導性意見?

  答:《規定》明確提出,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問:有網民表示,在發現不良資訊或舉報不良應用程式時,經常遇到投訴無門或舉報無果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要求,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公眾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或投訴舉報不暢的,可向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中心投訴舉報(舉報網址:www.12377.cn,舉報電話:12377,舉報郵箱:jubao@12377.cn)。

  規定全文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資訊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運作在移動智慧終端上、向用戶提供資訊服務的應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資訊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應用軟體瀏覽、搜索、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産品發佈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資訊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七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資訊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資訊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資訊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佈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五)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不得製作、發佈侵犯他人智慧財産權的應用程式。

  (六)記錄用戶日誌資訊,並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 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保護用戶資訊,完整提供應用程式獲取和使用用戶資訊的説明,並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佈合法資訊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佈合法應用程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産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式提供者,視情採取警示、暫停發佈、下架應用程式等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第十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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