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溫州市甌海區紀委區監委對甌海區仙岩街道竹溪村原黨總支部書記林長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林長春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村幹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接工程、支付款項等事項謀取利益,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
林長春身為中共黨員,農村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違反黨的紀律,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甌海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林長春開除黨籍處分,收繳、追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林長春簡歷:
林長春,男,漢族,1976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曾任甌海區仙岩街道竹溪村村委會副主任、村黨支部委員,竹溪村黨支部書記,竹溪村黨總支部書記。
日前,平陽縣紀委縣監委對昆陽鎮建豐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章樂樂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章樂樂身為中共黨員,理想信念滑坡,紀法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有財産,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在從事村級事務管理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
章樂樂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受賄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應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平陽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章樂樂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章樂樂簡歷:
章樂樂,男,漢族,1987年2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曾任平陽縣昆陽鎮建豐村村委會副主任,平陽縣昆陽鎮建豐村黨總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經濟合作社董事長。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清廉浙江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話: 057187567897 京ICP證 040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