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的兒子在溫州一幼兒園上學,去年11月,她報案説自己兒子在幼兒園被班主任、保育員以及外教老師毆打了。
當地派出所在調查後認為幼兒園沒有違法事實,不予行政處罰。
她不服,以本人和兒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她還線上上平臺發文稱幼兒園老師打她兒子,並將其從公安機關獲得的幼兒園監控視頻進行剪輯加工,配以字幕和圖片,內容包括“當眾扇該幼童耳光並且發生極大聲響”“啪”“突然從背後拎起該幼童進行拖拽”“使用不明物體刺幼童的手”“給該幼兒喂不明顆粒狀物體”等等,發佈在幼兒園周邊小區業主微信群及其他微信群中。
後經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根據監控視頻,未能反映出徐女士兒子被毆打或被故意傷害的行為,公安機關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隨後,幼兒園起訴至法院,並於7月16日提交申請書,申請法院簽發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禁止徐女士發佈之前幼兒園的監控視頻。
甌海法院經審查認為,幼兒園的申請符合適用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的情形。
8月16日,甌海法院發佈全省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徐女士公開發佈對某幼兒園監控視頻編輯、加工後的內容,並告知若她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根據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這裡所説的民事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幼兒園等擁有法人的單位。
來源: 浙江日報 | 撰稿:郭婧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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