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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校外培訓機構新政 一次只能收取3個月費用
發佈時間:2021-08-16 16:16:04    

   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均應全額繳入專用賬戶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繳入非專戶。近日,鹿城區政府網站發佈《鹿城區教育局關於加強鹿城區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此舉旨在及時發現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異常現象,有效防範校外培訓機構惡性群體事件的發生,保障師生權益,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加強培訓機構亂象整治力度。

  《規定》的監管對象為鹿城轄區內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並在民政部門或市場監督部門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

  培訓費應全部繳入專戶管理

  《規定》明確, 校外培訓機構選擇監管銀行後,要開立唯一的培訓費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錄入浙江政務服務平臺,完善法人賬戶資訊。在監管銀行開立專戶時,校外培訓機構應與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均應全額繳入專戶管理,不得截留或者繳入非專戶。專戶內資金不得用於非辦學行為或挪作他用。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結余資金應用於辦學,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辦學收益資金應在年度結算後方能提取。

  監管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資金監管協議辦理資金支付,並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資金資訊。因終止辦學或合併、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資訊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履行賬戶資訊變更手續。

  最多只能收3個月的學費

  根據《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開立的專戶資訊(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資訊)由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開,校外培訓機構同時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對提前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退規定、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投訴電話等資訊進行公示。

  《規定》還要求,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預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網路線上培訓超過60學時的費用,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培訓費時應與學員(或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明確告知收退費規定。學員(或監護人)向校外培訓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服務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式,及時退費,不能退還的費用應書面向學員(或監護人)説明理由。

  對自願設立專戶最低風險保證金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在信用等級和星級評估中予以政策傾斜。最低風險保證金不得進行抵押或質押。校外培訓機構經營發生困難或資不抵債的,最低風險保證金優先用於學費退還、教職員工工資支付等支出。

  逃避資金監管等行為將受處罰

  《規定》要求,資金監管與校外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掛鉤。對沒有納入資金監管,拒絕開設資金監管專戶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在行業信用分類管理中扣分、在對外公示資訊中予以標注風險提示、提示預警、取消星級評估申報資格等措施。

  此外,校外培訓機構如存在以下行為的,將會有相應的處罰:存在巧立名目逃避資金監管、收取培訓費不入賬、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沒有開立資金監管專戶且經查實存在違規收費的,年檢時可根據情節認定為不合格;存在逃避資金監管、侵害師生權益等行為的,列入培訓行業“黑名單”,並納入有關公共信用資訊管理系統,並抄送市場監督、民政、稅務、交通、銀行等部門;違反法律、法規逃避資金監管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溫州都市報 何群芳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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