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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獎發朋友圈炫耀獎金被冒領 怎麼回事?
發佈時間:2021-06-23 09:21:27    

   “中獎的彩票還在我手上,

  獎金怎麼被人領走了……”

  浙江省溫州市的王先生

  就遇到了這樣一件蹊蹺事

  6月19日,王先生買了一張體育彩票,結果中獎了,但獎金卻被他人領走了。目前,王先生就此事已向溫州鹿城警方報案,鹿城警方已受理,並展開調查。

  市民:懷疑朋友圈資訊洩露,獎金被人冒領

  王先生説,6月19日下午3時50分左右,他在鹿城區一家彩票店購買了一張“體彩,競彩足球比分”的彩票,彩票合計為200元。6月20日淩晨,這張體育彩票所對應的足球賽結束,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彩票中了獎。興奮之餘,他將彩票拍了照片發到微信朋友圈,以表達自己的喜悅。

  6月20日下午,當王先生來到彩票店兌獎時,店主告訴他這張彩票已兌獎。根據彩票店電腦顯示,王先生的這張彩票中獎金額6000元,兌獎狀態為“已兌獎”,兌獎時間為6月20日12時26分20秒。但是,至於在哪兌獎,該彩票店電腦系統無法顯示,只顯示兌獎點編號。

  “彩票明明還在我身上,我又沒過來兌獎,彩票怎麼已兌獎呢?”王先生懷疑彩票被他人冒名兌獎。隨後,他來到了鹿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報警。

  6月20日下午3時30分許,記者在黎明派出所見到了王先生,王先生給記者展示了他的中獎彩票。“我懷疑,是因為我在朋友圈發了彩票的照片,所以才導致彩票資訊洩露,有人利用我的照片,去彩票店冒領了。”

  隨後,記者陪同王先生來到彩票店。在彩票店,記者發現,利用王先生發在朋友圈的照片,確實能在彩票機上掃描出彩票資訊及中獎資訊。而至於照片能否代替彩票領獎,該彩票店的老闆表示,在他們這家店肯定是不行的。

  而記者在該彩票店的一張“兌獎溫馨提示”上看到,中獎金額不超出1萬元的,可到全省所有體育彩票銷售點兌獎;兌獎者兌獎時需要攜帶有效身份證原件,本人銀行卡和有效中獎彩票原件。

  目前,鹿城警方已經受理此事,並展開進一步調查。

  律師:如確係利用朋友圈照片領獎,可能構成犯罪

  假設有一名當事人A,他在看到王先生朋友圈後,拿著對方朋友圈的照片去彩票店領獎,且成功領取了獎金。那麼,這種情況是否涉嫌犯罪?

  浙江震甌律師事務所律師鄭自力表示,首先彩票在銷售過程中是不記名的,獲獎人可通過競猜方式贏取獎金,中獎後獲獎人手上的“彩票”可作為向商家兌換獎金的書面憑證,具有法律效力。現A利用王先生的中獎資訊成功兌換中獎獎金,可以從不同角度予以分析:

  第一,A利用王先生發在朋友圈的彩票獲獎資訊,虛構自身為彩票所有權人,向商家兌換相應獎金,商家作為被騙者且處分了中獎獎金,不論王先生還是商家作為受害人,A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持中獎彩票到指定的地點兌獎。而王先生發在朋友圈的照片,只是記錄彩票樣式的一種形式,A在無法出具彩票原件情況下仍然成功兌獎,彩票店在經營過程沒有提供相應的審查義務,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二,從另一角度分析,A兌獎過程中,商家明知兌獎人非實際中獎人的情況下仍然將該獎金予以兌換,那麼商家主觀上不存在被騙可能,A可能涉嫌盜竊罪,至於商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具體要看是否存在故意串通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 溫州都市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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