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淩晨在僱主家墜樓身亡,死者家屬以其是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為由,將僱主劉某夫婦告上法院索賠130萬餘元。近日,樂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劉某、黃某補償死者家屬50000元,並駁回死者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24日淩晨,樂清一名住家保姆蔚某被人發現墜亡。2016年以來,蔚某一直在劉某夫婦的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事後死者家屬將僱主告上法庭。
庭審中,死者家屬稱,蔚某受劉某夫婦雇傭,雙方已形成勞務關係,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蔚某長期超負荷工作,很可能是由於過度勞累才會意外墜樓的。
劉某夫婦辯稱,蔚某是在淩晨2點多墜樓的,事故發生時並未從事勞務活動,因此本案不屬於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其次,蔚某的勞務工作較為輕鬆並不繁重,日常就是照顧1歲多的小女兒,家中其他家務均是由另一位保姆負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死者蔚某受被告劉某夫婦雇傭,在兩被告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雙方形成勞務關係。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如下:
關於蔚某死亡與從事勞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蔚某墜樓時間為淩晨2時30分左右,墜樓原因不明,無證據證明當時蔚某有受僱主指令或要求從事具體勞務,且根據蔚某的保姆工作內容,亦無法得出其在該時間段有從事勞務的工作習慣,因此無法認定蔚某死亡與從事勞務具有因果關係。
關於兩被告對蔚某死亡是否存在過錯。蔚某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告家從事住家保姆多年,對於工作環境應較為熟悉,事發房屋亦未發現明顯的安全隱患。現蔚某墜樓原因不明,難以認定兩被告對蔚某死亡存在過錯。
綜上,法院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蔚某是在從事被告方勞務過程中死亡或被告對於蔚某死亡存在過錯。最終,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綜合兩被告自願補償原告50000元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溫州商報 黃偉 通訊員 翁文佩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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