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一件大事,婚禮辦得好更能錦上添花。然而,三門一對新婚夫妻因對婚禮現場效果不滿,以及婚慶公司的一系列“商業操作”,新人拒付婚慶服務費尾款,雙方因此鬧上了法庭。近日,三門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一起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三門的王先生和張女士相戀多年,去年打算結婚。兩人對婚禮充滿期待,也希望讓親朋好友能一起見證他們人生中的幸福時刻,於是他們選定了三門一家婚慶公司負責籌辦婚禮。
去年5月,這對新人與該婚慶公司簽訂《婚禮服務合同》,約定由該婚慶服務部提供場地佈置與人員服務,婚慶服務費3.43萬元,當場先支付了定金1萬元,並約定餘款于婚禮舉辦後付清。
然而,婚禮前夕,這對新人發現婚慶服務部搭設的婚禮大廳門口及舞臺頂部佈置均與之前商定的效果圖不符,現場的背景顏色也由商定的紅金色替換成了淡黃色。但考慮到婚禮臨近,兩人無奈將就。
“婚禮現場效果大打折扣,我們已經很不滿意了,沒想到更過分的是,他們還在我們婚禮上長時間穿插著他們婚慶公司的商業廣告。”當時,王先生和張女士對該婚慶公司的服務很不滿,但礙于大喜之日不便多説,只能忍著一肚子火,先將婚禮舉行完畢。
婚禮結束後,王先生和張女士向該婚慶公司提出不滿意見,並要求減免婚慶服務費。但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一直未果,婚慶服務費尾款也遲遲未付。因此,該婚慶公司將王先生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婚慶服務費尾款2.43萬元。
“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婚禮現場的佈置確實與雙方商定的效果圖有所出入,且婚慶公司在沒有徵求甲方意見的情況下在婚禮螢幕上頻繁投放該公司的商業廣告,已影響到婚慶氛圍,構成服務瑕疵。”三門法院承辦法官陳如偉表示,由於婚慶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所有的服務項目且已基本履行完畢,上述服務瑕疵也尚未達到根本性違約而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應該酌情扣減15%的婚慶服務費來彌補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的瑕疵。
最終,三門法院一審判決由王先生夫婦支付給該婚慶公司服務費餘款1.9萬餘元。據了解,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來源: 台州晚報 | 撰稿:徐穎驊 吳夢毅 李興定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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