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三級法院8次開庭審理,齊某所主張的房屋所有權案件均被法院一一駁回訴訟請求,並被判決搬離該房屋。但在收到強制搬離通知書後,齊某有能力履行卻仍霸佔房屋不願搬離,日前,天臺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決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戴某于2008年購買了某處房産,在2010年時登記為戴某單獨所有。2009年,戴某與楊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先後生育三個子女,與公公楊某某、婆婆齊某共同居住在該房屋內。2019年10月,戴某將該房屋所有權轉讓給張某夫婦,房屋的門鎖也被更換。戴某的婆婆齊某回來後擅自進入房屋,並與楊某、楊某某及三個孩子共同入住該房屋。
2019年10月底,因不滿妻子戴某轉讓房屋,楊某向天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戴某與張某夫婦簽訂的《房地産買賣合同》無效。天臺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楊某不服上訴至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楊某繼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再審申請。2020年7月,張某夫婦起訴齊某、楊某、楊某某三人要求搬離其購買的房産,獲得天臺法院支援。齊某三人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三人向省高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2020年10月,楊某以房屋所有權確認為由起訴戴某,被天臺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仍被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歷經三級法院、8次開庭審理,楊某、齊某等每人平均以敗訴告終,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張某夫婦所有,並判決齊某等人限期搬離。但三每人平均未依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張某夫婦向天臺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在收到責令限期搬離房屋的執行通知書後,齊某等人仍拒不搬離,天臺法院對三人分別作出2000元罰款。後楊某、楊某某搬離,但齊某仍拒不執行,經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勸説教育,齊某均表示不會搬離。
經審理,天臺法院查明,被告人齊某知曉該處房産係他人所有及判決已經生效的事實,且齊某名下有兩處共有房産、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遷出房屋,致使生效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此外,齊某經多次勸説仍拒不履行,悔罪態度較差,不宜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台州日報 | 撰稿:通訊員阮躍海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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