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愛情和物質的綜合體,二者相輔相成。夫妻感情好時,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但當兩人鬧掰時,就涉及很多的經濟糾紛。這時,夫妻財産約定公證就顯得尤為重要。
小邱和小李是一對典型的90後夫妻,結婚時,有房有車。兩人相親認識,雙方父母也很滿意,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準備結婚。於是兩家人開始討論結婚相關事宜。
小邱和小李剛參加工作,收入也不高,賺的錢只夠自己花銷。雙方家庭經濟條件都不錯,婚房男方父母早就買好了,100多萬元的房貸也是男方父母在還。
結婚是兩家人共同的事情,雙方父母商定,房貸款100多萬元繼續由男方父母支付,女方父母出錢裝修包括購置家電,大概也要花100來萬元。
婚房屬於男方婚前財産,但女方出的裝修費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額。兩家人經友好協商,也為了給女方一個保障,決定簽訂《夫妻財産約定協議》並申請辦理公證,約定這套房産歸小邱和小李夫妻共同共有。
公證員説法
夫妻財産約定是指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和婚前財産的所有權另行作出約定。夫妻約定財産制的對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産,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夫妻約定財産制的約定方式,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受益方有權請求相對方按約定對不動産進行變更登記,以便儘早取得所有權。
來源: 台州晚報 | 撰稿:鄭敏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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