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開出全市第一例因瓶裝燃氣實名制銷售登記落實不到位的“反恐罰單”,且實行“一案三查”,總罰金高達2.9萬元。台州市公安局反恐支隊負責人介紹,這是行業主管單位在全市首次運用反恐法對自己的下屬單位進行處罰。
今年以來,椒江區不斷加大對瓶裝燃氣的監管力度,推出瓶裝燃氣電子資訊實名登記制度,但仍有個別企業未能落實安全責任。
6月28日,椒江公安分局反恐大隊民警聯合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巡查至台州燃氣公司洪家液化氣供應站時,發現該供應站工作人員幫顧客更換燃氣時未查驗其身份證並進行實名登記。檢查人員當場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6月29日上午10時許,當民警再次對該燃氣公司進行抽查時,發現顧客張某拿著丈夫的燃氣資訊卡,工作人員核對燃氣資訊卡和燃氣鋼瓶的資訊一致後,未核對其身份證與燃氣資訊卡持有者的身份資訊是否一致,直接給客戶更換,屬實名制銷售登記落實不到位。該燃氣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拒不改正的情形,椒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立即立案查處。
椒江公安分局反恐大隊大隊長週密介紹,當事人6月28日在台州燃氣有限公司洪家液化氣供應站售賣瓶裝燃氣時未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且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依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11月1日,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台州燃氣有限公司洪家液化氣供應站處罰款人民幣23000元,法定代表人石某處罰款人民幣6000元,這是我市燃氣主管部門開出的首張燃氣領域“反恐罰單”。
來源: 台州日報 | 撰稿:鮑盛旭 李筱筱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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