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仲介看二手房,還簽了一份《看房確認書》,能“跳過”仲介直接找房東買房嗎?近日,臨海的余女士(化名)就因為這一舉動栽了跟頭,不但要補交全額仲介費,還被判罰款1萬元。
今年3月,余女士通過臨海一家房産仲介公司(A),看中了臨海市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看房當日,余女士與該房産仲介公司簽署了一份《看房確認書》,確認她是通過該房産仲介公司首次看到此房源。其中,違約條款上寫明,“如與房東私下成交或通過其他仲介成交,買方自願承擔買賣雙方各1%的仲介費。”
3天后,余女士又和家人一起,在該房産仲介員工的帶領下,又一次看了同一房源。看房期間,房産仲介員工看出余女士一家對該房源比較滿意,便極力推薦,還提議約房東出來商談價格。但當時余女士百般推脫,“我目前在考慮其他樓盤的房子,如果要買這套房子,我一定找你們。”
“我的房子已經賣給朋友的親戚,沒有通過仲介出售。”時隔3天后,該房産仲介突然得知此房源已售的消息。於是,該房産仲介員工抱著失落又抱歉的心態,立馬將此事轉告余女士。
“賣掉就算了吧,我們考慮看看杭州的公寓。”沒想到,余女士不以為意。對於其淡定的回答,房産仲介員工覺得余女士的反應出乎意料,便留了個心眼多方打聽,最終發現原來買房者就是余女士。
對此,房産仲介公司認為,余女士為了避免支付仲介費,直接與房東私下買賣房屋。由於雙方協商未果,該房産仲介公司將余女士告到了臨海法院,要求其按照《看房確認書》的違約條款支付29600元。
訴訟過程中,余女士向臨海法院提交了自己與另一家房産仲介公司(B)的《看房確認書》以及支付仲介費的收據,證明自己在2021年3月15日前通過這家仲介看過涉案房源,並通過該仲介買了房,且收據上簽有該公司員工佔某的名字。
然而,經調查證實,余女士所説的仲介公司並無佔某這一員工。該收款收據是余女士自行偽造的。據了解,B仲介公司的負責人是余女士同學的朋友,余女士擔心自己敗訴,才偽造了相關證據。
那麼,余女士“跳過”房産仲介私下交易,需要按照違約條款履行嗎?
“《看房確認書》係仲介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屬於格式合同。A仲介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因此《看房確認書》約定的違約條款無效。”臨海法院承辦法官鮑法官説,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余女士不必支付仲介費。據相關法律法規,委託人在接受仲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仲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仲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仲介人支付報酬。
近日,臨海法院判決余女士按房屋成交價148萬元的1%支付仲介費即14800元。同時,針對余女士不誠信訴訟的行為,結合其自行悔過等情節,臨海法院決定給予其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來源: 中國台州網 | 撰稿:徐穎驊 鮑利英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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