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織紋螺有毒,國家禁止銷售和食用,傅某仍自作聰明挖掘所謂“秘方”加工銷售織紋螺,雖未造成人員中毒,但傅某不僅要負刑事責任,還面臨著賠償。不久前,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依法對傅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傅某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訴請法院判令傅某支付銷售所得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近日,海曙區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傅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支付銷售所得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40萬元。
一次聚會上,傅某偶然吃到一種鮮美的小螺,朋友説這叫割香螺(織紋螺),因為曾發生過中毒事件,被國家明令禁止銷售。朋友感慨道,這種螺又貴又難買,想一飽口福不容易。説者無心,聽者有意,傅某感覺自己抓到了“致富商機”:織紋螺雖説有毒,但自己吃了不也好好的嗎?所謂中毒不過是小概率事件,加工時處理得乾淨些就行了。如果自己能把生意做起來,那還不賺得盆滿缽滿!
隨後,傅某前往碼頭想方設法搞來貨源,還租賃房屋、購置設備、挖掘“秘方”,通過微信開始“生意”。一開始,買者多是朋友,傅某不好意思收錢。隨著生意日漸紅火,越來越多人添加傅某微信買螺,傅某還雇傭了員工幫他加工送貨。
直至被警方查獲,短短兩個月,傅某以每份120元的價格售出400余份織紋螺,銷售額達4萬多元。經檢測,上述織紋螺含有河鲀毒素,食用後可引起頭暈、嘔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狀。
被警方查獲後,傅某仍心存僥倖。見微信有不知情的客人發來求購資訊,他便將訂單及製作方法“教”給妻子馬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通過妻子又完成了2筆訂單。馬某因僅參與這2筆訂單,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良好,檢察機關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傅某知法犯法又再三試法銷售織紋螺的行為,不僅觸犯刑法,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割香螺學名織紋螺,主要分佈于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區,含有河鲀毒素,加熱、鹽腌、暴曬等加工方式均無法將毒性破壞分解,一顆小小的織紋螺就可能致人于死地。對食用織紋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無特效解毒藥,希望大家提高警惕,守護好“舌尖上的安全”。
來源: 浙江法制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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