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某與夏某簽訂合同,取得了已設立抵押權車輛的使用權,然而車輛被法院扣押,車沒得用了,付出的錢能否要回來?日前,玉環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夏某賠償原告利某損失5萬元。
豪車到手遭扣押 解除合同要賠償
吉林人利某與玉環人夏某關係不錯。2015年12月,兩人簽訂了一份《車輛轉押協議》,利某以54萬元的價格,入手一輛使用1年多、市值100多萬元的賓士S級轎車。
協議中約定:夏某保證對上述車輛享有質押權,享有轉押權利;如原車主需要取回車輛,兩人協商後應積極配合夏某取車;夏某保證車輛不是盜搶、詐騙、租賃車輛等。
在利某一次性支付54萬元款項後,夏某交付了債權憑證、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等,利某辦理了車輛年審和保險,將車開回了吉林。
不料,直到今年4月,西安市某區人民法院將車輛扣押,利某才知道該車的所有權人係某建設集團,且已在某銀行抵押。
為此,利某以車輛被法院扣押為由,要求夏某返還購車款。利某認為,夏某既非車輛的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也未經原車主同意,無權轉讓車輛,其行為係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協議並讓夏某返還購車款54萬元。
夏某表示,雙方簽訂協議時,他已將車的質押權連同債權一併轉讓給利某。該車輛的所有人陜西某建設集團係債務人和質押人,自己的債權和質押權則受讓于原債權人余某,利某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和質押權,而非向他主張闔同無效或解除買賣合同。
無權處分定力的協議可以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將債權與質押權一併轉讓給利某,因此雙方簽訂的並非質權轉讓合同。兩者之間名為車輛轉押協議關係,實為買賣合同。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承擔違約責任。利某支付款項,夏某依約交付車輛,雙方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成。發生扣押的法律事實,係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
如夏某在無權處分後取得處分權,利某將無權主張解除,但夏某並未取得處分權而車輛被人民法院扣押,利某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酌情賠償金額5萬元
合同依法解除,利某又能否獲得賠償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所涉車輛價值在150萬元以上,原車輛所有權人辦理行駛證至利某受讓該車時,僅使用1年5個月,車輛實際價值在100萬元以上,雙方卻以54萬元成交;成交後,利某也沒有要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應積極配合原車主取回車輛,由此説明雙方對於夏某無權處分或者車輛之上有權利負擔,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利某是充分考慮了車輛可能被扣押、被他人索回等風險。
利某在使用車輛過程中,因抵押權人主張權利而被法院扣押,風險變為現實。利某購買車輛不辦理過戶,而予以使用,其購車目的明顯是使用車輛。事實上,在車輛被扣押之前,利某已使用達5年零4個月,根據價款與使用年限計算,其交易目的已基本實現。
因此,利某因車輛被扣押對其造成的損失實為有限,綜合考慮車輛交易時的實際價值、交易價格、使用年限、常規折舊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由夏某賠償利某損失5萬元。
來源: 中國台州網 | 撰稿:顏敏丹 王經展 劉竹柯君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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