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沒有後悔藥,謊言總要付出代價。近日,“自作聰明”的衢州男子趙某因在訴訟過程中虛假陳述,被柯城區人民法院依法罰款1萬元。
2018年8月,程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趙某借款15萬元,並於同年10月17日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後,因程某遲遲不肯歸還借款,趙某便起訴至柯城法院,要求判令程某歸還借款本金並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被告程某表示這筆借款並不是向趙某所借,而是向趙某所稱的一家公司所借,其在借款當日及此後已通過該公司員工即案外人孫某,陸續向該公司支付了合計78750元。
程某還稱,借條簽訂時,其中的出借人、利率、具收人沒有填寫,三處均為空白。但趙某對此表示否認,並稱借條出具的當晚,借條中的這三處空白就已填寫。
趙某説得振振有詞,但他卻忘了空白借條的複印件在起訴時就已提交給法院。承辦法官方艷婷結合在案證據,抓住趙某陳述中的漏洞,詢問既然借條中上述三處空白在2018年就已填寫,為何趙某提交給法院的借條複印件中這三處仍是空白?
對於借條複印件和原件不一致的問題,趙某先是沉默,後又以各種理由辯解,但被承辦法官一一指出不合理處。趙某無法自圓其説,只得坦白借條中上述三處空白,是其在起訴後所填。
承辦法官經調查還發現,程某向案外人孫某轉賬的同一天,趙某的銀行賬戶裏也恰好有相同金額的款項進賬。趙某一開始不承認相關款項是孫某將程某所交利息轉賬給了自己,後又稱不記得了。
承辦法官於是依職權向銀行調查,證實了該筆款項確係孫某轉賬給趙某。在證據面前,趙某最終承認自己撒了謊,表示願意接受處罰。
柯城法院認為,趙某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其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趙某處以1萬元的罰款。
法院同時查明,趙某所稱的這筆15萬元借款真實存在,且趙某持有借條提起訴訟。經調解,趙某與程某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程某此前支付給案外人孫某的款項全部用於抵扣該筆借款的本金,程某只需再向趙某支付71250元。
來源: 衢州晚報 | 撰稿:龔誠良 通訊員 張鴻曌 戴清韻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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