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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呆老人在托老院毆打他人,責任誰擔?
發佈時間:2021-12-20 10:18:11    

   八旬癡呆老人在托老院毆打同院老人,責任應由誰來承擔?近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終審判決被告熊某的監護人和托老院分別承擔30%、40%的賠償責任。

  2020年8月,住在衢州某托老院內的楊某,因與同住的熊某(現已去世)發生口角,遭到了熊某的毆打,楊某頭面部、腰背部等多處受傷。後經鑒定,楊某的人體損傷已構成十級殘疾。

  由於熊某作案時已年過八旬,而且是癡呆老人,案發後,各方就賠償問題始終存在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楊某將熊某的監護人和托老院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萬餘元。

  庭審過程中,被告熊某的監護人認為,其已將熊某寄養在托老院,在托老院裏出了事情,應由托老院方面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托老院則認為,根據入院協議書的約定,其只對提供的服務及對服務中因過錯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托老院對熊某已盡到護理責任,對熊某的侵權行為無法預知,案發後第一時間到場制止,並通知了原告家屬將原告送醫救治,所以托老院在本案中並無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損害因熊某毆打原告而起,熊某存在過錯,其係癡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去世後無財産,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本案發生在托老院內,托老院係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熊某和原告均年紀較大,托老院未能盡到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故其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原告楊某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故可以減輕被告的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的起因、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於近日依法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

  同時,承辦法官提醒,老人作為養老機構的被看護主體,應該配合養老機構的管理,老人之間應該和睦相處。子女作為老人的監護人或家人,應盡到監護職責和提醒教育義務,勸導老人之間應互諒互讓。養老機構作為老年人的服務機構,也應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從細節做好風險防控,讓老人安心,讓子女放心。

  法官説法:

  到托老院等機構養老,是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選擇。但是,在養老機構中發生人身損害事件後,受害者的權益要如何得到保護呢?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産的,從本人財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至於養老機構是否要承擔責任,則要看老人和養老機構之間的協議約定,以及養老機構是否已經盡到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

來源: 衢州日報    | 撰稿:龔誠良 通訊員 俞焦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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