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於善良風俗,為他人提供無償搭乘的一種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現象十分常見,但由此引發的民事糾紛也屢見不鮮。近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11月20日,李某駕駛一輛轎車出行,並在途中搭載了原本是朋友的王某。隨後,該車行駛至常山境內一村道時,因李某駕車操作不慎,導致車輛發生了側翻。
此次交通事故不僅導致車輛受損,車內的駕駛員李某及乘客王某也都受了傷,兩人被送往附近醫院接受治療,其中王某的傷情後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事發後,當地交警部門經調查認定,李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據此要求李某作出賠償,因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王某最終起訴至常山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及其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萬餘元。
面對原告的控訴,被告李某認為,事發當時自己是基於朋友情誼好心搭載原告,意外出了事故還要賠償,于情于理都説不通。李某表示,自己願意向原告賠償部分經濟損失,但原告不能因為認定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責,就要求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對於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有明確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某基於朋友情誼無償搭載原告,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上述規定。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李某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被告李某應以一般侵權承擔本案相應責任,且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可減輕被告李某賠償責任。
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常山法院多次組織本案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耐心釋法明理,最終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根據調解協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乘客座位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合計2萬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損失合計8萬餘元。
來源: 衢州晚報 | 撰稿:龔誠良 通訊員 寧武陽 聶菁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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