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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化:一男子入戶盜竊31元被判刑八個月並處罰金
發佈時間:2021-06-24 15:08:10    

  近日,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入戶盜竊案,鄭某因入戶盜竊31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今年3月5日下午2點左右,鄭某在開化縣馬金鎮上閒逛,發現一戶人家大門未鎖。經過查看,鄭某發現屋內也無人。於是,鄭某偷偷潛入該戶中,用廚房的一把刀將一扇上了鎖的房間門撬開。可是鄭某將整個房間“翻了個底朝天”,也僅僅在床頭櫃中搜到15元,他失望地帶著錢離開了。

  當天下午4點左右,鄭某仍不甘心,來到另一個村莊,用一把菜刀將一戶人家上鎖的大門撬開。鄭某仔細地搜索了房屋內的每一個角落,最終僅找到現金16元。

  拿著“忙碌”了一下午的“收穫”31元,鄭某匆匆坐車回了開化縣城。

  被盜竊的兩戶人家發現門鎖被撬開過,立即報案。

  3月7日,開化縣公安局馬金派出所將鄭某抓獲。

  鄭某交代,他最近手頭有點緊,想偷點錢花花。

  民警經詢問調查後發現,鄭某是有多項犯罪前科的慣犯,在2010年、2011年、2020年分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2013年更是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經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予以從重處罰。鋻於鄭某自願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故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説法:

  為何鄭某僅僅偷盜了31元,就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事實情節”。就入戶盜竊而言,處罰的重點是“入戶”這個情節,非法進入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對盜竊次數和盜竊數額沒有進行限制,其入罪門檻要比普通盜竊低,原因在於入戶盜竊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人身財産,可能會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鄭某雖然只盜竊了31元,但是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錢財,完全符合入戶盜竊的構成,而且如果屋內還有他人,是存在轉化為其他犯罪形式的可能性的,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鄭某的入戶盜竊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 衢州日報    | 撰稿:毛慧娟 通訊員 詹夢洲 方江琪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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