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寧波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員工用塑膠袋遮擋公司攝像頭被開除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
2011年4月,鄭某找了一份跟單崗位的工作,並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2021年3月。2020年9月8日,公司突然在鄭某所在的辦公室的公共通道頂部安裝了一台自動跟蹤式攝像頭,可以攝錄包括鄭某在內5名員工的工作情況,公司經理可通過手機軟體隨時調看監控錄影。此舉立刻引起員工們的不滿,鄭某等人都認為自己的隱私被侵犯,於是多次通過郵件與公司管理層溝通。管理層則表示,之前公司發生過兩次電腦失竊事件,安裝攝像頭是為了提高安全保障,並不針對某個員工。鄭某等人幾次向領導提出建議,但均被駁回。
2020年9月10日,鄭某等人一起用塑膠袋套住了攝像頭,導致監控畫面無法正常顯示。兩天后,公司發現了這一情況,認為鄭某聯合其他員工抵制公司安裝攝像頭,不服從管理還惡意遮擋,便以“擾亂正常工作秩序,違反勞動紀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鄭某開除。
鄭某認為,公司是違法解雇,於是訴至高新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決定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屬於內部管理行為,與員工為此發生糾紛,公司應以積極態度與員工溝通解決問題。鄭某等人擅自遮擋攝像頭的行為確有不妥,但只實施了一次遮擋行為,且9月11日下班時已恢復攝像頭正常使用,未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嚴重後果,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也未指出遮擋攝像頭行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公司認為鄭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鄭某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公司應按照相關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終,法院認定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公司支付鄭某賠償金17萬餘元。宣判後,公司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來源: 人民法院報 | 撰稿:余建華 通訊員 鄭金悅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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