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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送件途中撞傷人快遞公司擔不擔責 海曙法院這麼判
發佈時間:2020-11-24 09:13:41    

   快遞員在送件過程中不小心與他人相撞,導致對方受傷。對方認為快遞員是履職行為,快遞公司應擔責。快遞公司卻説,快遞員非正式員工,自己不應擔責。日前,海曙法院審結此案,法官認為,員工在工作中致人損害的,僱主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7月2日18時40分許,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時,與戴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戴某受傷,兩車損壞。該事故經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認定,王某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戴某當即被送往醫院,經診斷,開放性右股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右下肢神經損傷等,共入院治療27天。

  今年1月16日,寧波某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戴某致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建議休養時間為7個月,護理時間為3個月,營養期限為3個月,建議戴某後續治療費9000元至10000元。

  此後,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該誰來負責等問題,戴某與王某所在的快遞公司之間産生分歧。戴某認為,王某是該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王某是履行職務行為,理應由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則認為,王某在公司幹活只有兩個月,算不上正式員工,不應由其承擔責任。但快遞公司承認,事故發生時,王某正在送快遞。

  海曙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已經對責任進行認定,戴某無責,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快遞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王某已在快遞公司工作兩個月,且事故發生時其正在送快遞,係為公司工作過程中造成戴某受傷,故屬於職務行為致他人損害,應由用人單位即快遞公司承擔事故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戴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6.15萬餘元。

來源: 浙江日報    | 撰稿:通訊員 董小芳 陶琪姜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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