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嘉興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徐淼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淼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案由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湯海慶擔任審判長,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鐘瑞友出庭支援公訴。
經審理查明:
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淼利用擔任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溫州市鹿城區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天臺縣委副書記、縣長、溫嶺市委書記、台州市委常委、台州市黃岩區委書記、嘉興市委常委、副市長、嘉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第一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路燈節能改造項目、健康小鎮籌建、大型集會安保審批、房産項目推進、工程消防驗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以投資收益為名,直接或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17.46071萬元,其中人民幣555.862萬元尚未實際取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指出本案受賄的主要特點是以投資的名義掩蓋收受賄賂的實質,本質依然是以公權力謀取私利的權錢交易行為。
被告人徐淼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表示認罪認罰。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部分受賄犯罪係未遂。被告人徐淼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歸案後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依法可減輕處罰。
法庭根據被告人徐淼的犯罪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徐淼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來源:中國網 | 撰稿:金華法院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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