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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工日賺百元?嘉興宣判一起涉案金額1.31億的詐騙案
浙江日報 · 沈燁婷 通訊員 ​何筠 | 發佈時間2021-08-11 09:36:50    

   8月9日下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31億余元的詐騙案一審公開宣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主犯閆某志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主犯李某麗、方某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2年,並處罰金。犯罪集團其他被告人另案處理。

  簡單做手工,日賺100元,騙局!

  被告人方某梅是這個犯罪集團的“高管”,而在最初她其實也是一個受騙者。

  2018年,方某梅偶然間在網上看到一則手工活兼職招聘資訊,她立刻動了心。很快,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職費用,準備大賺一筆。

  “公司設置了三個檔次的‘入職費’,兼職488元、代理688元、總代988元,區別在於,做代理可以通過招收新人拿提成,差不多可以拿到新加入人員‘入職費’的60%左右;如果做總代,除了可以拿提成,還可以在招收滿100個新人後晉陞為組長,承擔一定的管理職責,同時每月領取固定工資。” 方某梅交代。

  交了“入職費”沒幾天,方某梅就收到公司寄來的手工活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墊、抱枕等,按照公司招聘時的説法,她只要用針線將鞋墊、抱枕上的圖案繡出來,然後將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得到報酬。

  但是事實非並非如此!“鞋墊和抱枕很難繡,就算我一直不間斷繡,也要4-5天才能繡完一雙鞋墊。如果把公司寄來的半成品全部繡完,需要不間斷繡一個多月,而報酬只有100多元。”方某梅交代,公司會故意把非常難繡的半成品寄給受騙人員,目的就是讓他們無法完成,為領取報酬設置障礙。

  另一名受騙者詹某對此深有感觸,“在公司發佈的招聘廣告中,需要做的手工活都是非常容易的,而實際收到的半成品非常難繡。我嘗試了一下,估計1個月都繡不完,投入和回報明顯不划算。” 由於被騙金額不大,最後詹某沒有選擇報警。

  詐騙18萬人次 涉案金額1.31億元

  當方某梅發現幹手工活無法賺到錢後,她開始轉向招聘新人。

  “會發一些廣告,內容一般是‘手工活簡單易做,在家就能賺錢,隨機發貨簡單手工’等。” 方某梅交代,“我用了1個月時間就招滿了100人,除了可以拿每個新人‘入職費’的提成,還晉陞為組長,每月有2000元固定底薪。”

  當上了組長後,就有了一定的管理職責。組長會把交完“入職費”的兼職人員拉到群裏,每天在群裏發結算、支付報酬的圖片,以此製造其他兼職人員都賺錢的假像。“其實這些圖片都是假的,是PS合成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他們覺得完不成手工活是自己個人的原因,不是公司的原因,防止他們報警。” 方某梅交代。

  由於方某梅“善於管理”,到了2018年底,她已經成為了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變成了研發“産品”、研究 “話術”、提升團隊“業績”、應對“負面輿情”等。

  “針對被騙人員可能提出的問題,我們會事先準備‘話術’,然後讓 ‘講課老師’把‘話術’發到‘客服群’中,以便統一回復。” 方某梅交代,有時候他們也會研究新的“産品”,比如鞋墊特別難繡,大家的意見很大,在網上也傳開了,於是就要用有其他難繡的手工活去替代鞋墊。

  最終,方某梅成為犯罪集團中僅次於閆某志、李某麗的重要人物。“公司‘高層’微信群裏共有9個人,遇到大事會找閆某志,遇到一般問題我來解決。”她供認不諱。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後以“領航國際”“尚美工藝”“新創電商”公司名義,在微信朋友圈等網路平臺推廣手工活,宣稱入職後可無限期領取手工活,虛構手工活簡單易做、日賺百元的事實,偽造虛假收入照片,誘騙被害人交納加盟費。

  被害人交納加盟費後,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方某梅等人利用故意拖延結算、發貨時間,延長被害人回貨週期、加大手工活難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棄完成手工活或者繼續領取手工活,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加盟費的目的。從被害人處回收的車挂、鞋墊、鑽石畫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陜西、安徽等地倉庫內,未進行正常的銷售活動。

  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等人還通過設立組長群、高層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對詐騙活動進行管理,設置組長、高層助理、高層等職務管理詐騙人員。

  2018年1月至案發,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等人通過上述方式累計詐騙18萬餘人次,累計詐騙金額達1.31億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計詐騙金額達1.27億余元,獲取違法所得62.5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方某梅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建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中被告人閆某志、李某麗涉及詐騙金額1.31億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及詐騙金額1.27億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閆某志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主犯,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李某麗、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顯著,均係主犯,應按其組織、領導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論處。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沈燁婷 通訊員 ​何筠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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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日報    | 撰稿:沈燁婷 通訊員 ​何筠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