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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發文徵求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如何規範收費?
發佈時間:2021-12-01 08:41:00    

   11月29日,杭州市教育局發佈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培訓費管理的通知,對這一項工作開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為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7日。

  意見稿提到,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訓”平臺上提前1個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以下是徵求意見稿原文——

  杭州市教育局等四部門關於加強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

  預收培訓費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人民銀行、杭州市轄各支行,金融辦(局),銀保監分局:

  為依法規範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學員預付費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文件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培訓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監管對象

  本通知中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經市場監管或民政部門登記的本市域範圍內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的機構。

  其他類(含科技類、體育類、文化藝術類、職業技能類、成人文化教育類、托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可參照執行。

  二、賬戶開設

  機構自主在註冊地選擇一家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名為“機構名稱+預收培訓費資金託管專用賬戶”的預收培訓費專用託管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於收繳學員預付培訓費,並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專戶資訊在“安心培訓”平臺進行公開,公開資訊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機構申請開立專戶時,應與開戶銀行簽訂預收培訓費託管協議,明確委託授權內容、資金劃轉方式、數據安全、免責條款等權利和義務,並授權開戶銀行向教育行政部門推送專戶交易流水、專戶餘額等資訊,不應當包含與託管無關內容。

  因終止辦學或合併、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資訊的,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完成專戶變更,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加強收費管理

  機構向學員預收的培訓費須全部繳入本機構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專戶中,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收取培訓費。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培訓費資金。

  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義務教育階段非營利性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機構運營網站等顯著位置以及“安心培訓”平臺上提前1個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按培訓週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

  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培訓費、簽訂培訓合同時應明確告知退費規定。當學員向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式,及時完成退費,不予退還的費用應書面説明理由。

  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出具以機構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學員索要消費憑證的,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同時機構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公司名義向學員開具消費憑證。

  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機構不得誘導其他年齡段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費用。

  四、加強存管和劃轉釋放管理

  機構預收培訓費須由授權的存管銀行進行託管,機構及“安心培訓”平臺應將所有的交易資訊提供給存管銀行。如直接通過“安心培訓”平臺線上購課付費的,交易資訊直接到存管銀行;如發生線下支付(含現金支付、銀行轉賬等),機構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開具機構正規發票,並在“安心培訓”平臺補錄相關資訊。“安心培訓”平臺是唯一授權單位,負責發送劃轉指令。

  預收培訓費監管方式採取按成本預撥、計次銷課和隔天劃轉釋放。成本預撥按照不超過預收培訓費的30%,並依據機構的信用等級、年檢結果等進行調整;繳入專戶的預收培訓費資金,在機構完成授課並經學員確認同意後,由機構向“安心培訓”平臺申請資金撥付,“安心培訓”平臺應于2日內將支付指令發送存管銀行完成資金撥付,撥付資金應與授課進度同比例。機構授課完成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5日未確認的,視為確認同意,存管銀行根據“安心培訓”平臺發送的支付指令履行資金撥付。

  五、加強協同監管

  機構預收培訓費管理實行屬地監管原則,轄區內所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培訓費應全額納入監管範圍。各區、縣(市)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專班的統籌協調作用,做好機構預收培訓費監管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和預收培訓費的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負責指導銀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做好預收培訓費託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工作按照規定及協議約定辦理;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要求開展職責範圍內的監管工作。

  建立健全資訊共用機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定期共用機構預收培訓費監管有關工作資訊。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判風險情況,對經風險評估認定存在辦學資金不足甚至無法繼續辦學風險的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法啟動終止辦學程式,提前告知學員和教職員工,做好終止辦學的善後處置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風險防控,列入風險警示名單,並及時向社會發佈風險警示資訊。

  六、加大執法力度

  各區、縣(市)要將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培訓費監管工作作為機構監管、社會風險防控的重要環節和舉措,大力宣傳預收培訓費監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積極引導機構參與監管工作。各地要將機構預收培訓費收入是否納入託管情況,列入機構日常監管和年審年檢的重要內容。在預收培訓費監管過程中,有關部門、機構、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對應接受資金託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虛假資訊,瞞報、虛報資訊的機構,各地各部門依法進行責令限期整改,採取核減資金釋放比例、年檢不予通過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暫停辦學、暫扣或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涉嫌違反刑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存管銀行未按規定履行資金託管,違規撥付、協助機構挪用託管資金的,將視情節暫停甚至取消託管資格,涉及違法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加強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把做好機構預收培訓費管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切實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要將預收培訓費管理列入對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範圍,確保工作落地落細落實和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提升機構合規經營意識和家長風險防範意識,要確保實現轄區內所有機構“應管儘管”。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對未按要求納入預收培訓費託管以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要暢通渠道,鼓勵社會和媒體的監督。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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