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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出行的方式收取管理費,物業這樣做合理嗎?
發佈時間:2022-01-12 15:46:04    

   汪先生家住南潯某小區,新一年度剛開始,他就跟小區物業人員及保安發生了爭吵。

  “這是我們住在這個小區的第二年,之前從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花錢買的地下車位,停放車輛竟然受到限制,為了這件事我們業主群也一直在討論。”汪先生告訴記者,自今年1月1日起,大家在進出地下車庫時,原本會自動抬起的桿子就不抬了,出地庫時還顯示要收費。

  一開始,汪先生以為是抬桿系統出了問題,結果一連幾天進出地下車庫時都需要找保安開門,上下班時還會因車輛出不去在地庫內被堵住。為此,汪先生特意去詢問物業管家,結果被告知是沒有繳納物業費及車輛管理費才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聽著這些話後汪先生更生氣了。

   針對此事,湖州晚報“法律幫幫團”欄目邀請到了浙江京衡(湖州)律師事務所陳傑琳律師,諮詢物業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

  浙江京衡(湖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傑琳解讀:

  物業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侵害了汪先生及其他業主對自有車位正常使用的權能,應當排除其對汪先生使用地下車位造成的不當妨害。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中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根據此條法規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方式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對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務應避免對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妨礙,不應阻礙權利人使用自有車位。因此,物業公司無權阻礙汪先生正常使用車位,該行為侵害了其對車位正常管領、控制、使用的權能。

  同時,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物業、業主雙方應認識到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物業在為全體業主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的同時,作為業主也應及時支付物業費,以提高物業服務的效率。

來源: 湖州線上    | 撰稿:王艷琦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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