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關係出現裂痕導致親子關係受損,因愛付出的各項費用可以申請退還嗎?近日,安吉法院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06年,張先生與前妻協議離婚,並約定女兒小花(化名)跟隨母親生活,張先生則承擔小花撫養費的80%。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小花大學畢業後,張先生先後向其匯款45次,共計95160元,用於女兒日常生活消費。期間,張先生還幫小花支付了購車首付、繳納購置稅和償還車貸等共計25.9萬元,並分5次轉賬44.7萬元贊助小花與男友合作開公司。
2019年底,張先生向小花催討上述款項後引發矛盾,並報警處理,父女關係陷入僵局。因小花在支付4萬元後便失去聯繫,張先生便將女兒告上法院。張先生認為,他對女兒在生活、購車、創業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項,來源於住房及廠房拆遷,是失去生産資料後政府給予的補助,也是後半生的養老錢,所有款項應屬借款,在其生活困難或急需資金時女兒應予以歸還。小花辯稱,作為具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互相進行經濟上的幫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項應屬贈與款。自己與張先生也沒有借貸關係的憑證,因此借貸關係的存在應該由張先生舉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係父母子女關係,對案涉款項的金額及用途均無異議。對於款項性質問題, 沒有借條憑證不代表為無償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贈與事實的認定應該高於一般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證明標準。在出借人一方沒有明確贈與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應承擔款項係贈與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張先生沒有明確所有款項為贈與款,小花應承擔款項是贈與款的舉證責任,若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案涉款項係贈與意思表示,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社會習慣、公平等因素,父母給予子女撫養費是人之常情,但因子女成年後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給子女出資買車、創業已不在義務範圍之內,提供買車、創業款等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幫助的性質。因此,張先生給女兒的95160元生活費不宜認定為借款,而買車、創業款等共計66.6萬元應認定為借款,應予以返還。
來源: 湖州日報 | 撰稿:寧傑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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