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説父母和孩子之間的情感是無私的,然而當父母關係出現裂痕,親子關係受損,因愛付出的各項費用可以申請退還嗎?近日,安吉法院就審理了這麼一起案件。
2006年時,老張和前妻協議離婚,兩人約定女兒小花(化名)跟隨母親生活,老張則承擔小花撫養費的80%。
很快,小花長大了,大學畢業後,小花的日常開銷也逐漸增加。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老張先後向小花匯款45次,共計95160元,用於女兒的日常生活消費。
期間,老張還幫小花支付了購車首付、繳納購置稅和償還車貸等計259000元,並分五次轉賬447000元贊助小花與男友合作開公司。
2019年底,老張和小花卻因為上述的80多萬元發生了爭吵,兩人報警處理後,父女關係也開始陷入僵局。小花在支付了40000元後便失去聯繫,於是老張將親生女兒告上法院。
那這80余萬元到底屬於借款還是贈與款?
老張認為,他對女兒在生活、購車、創業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項來源於住房及廠房拆遷,是失去生産資料後政府給予的補助,也是後半生的養老錢,所有款項應屬借款,在其生活困難或急需資金時女兒應予以歸還。
小花則辯稱,作為具有撫養和贍養關係的家庭成員,互相進行經濟上的幫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項應屬贈與款。自己與老張也沒有借貸關係的憑證,因此借貸關係的存在應該由老張舉證。
日前,安吉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和社會習慣、公平等因素,父母給予子女撫養費是人之常情,但因子女成年後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給子女出資買車、創業已不在義務範圍之內,提供買車、創業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幫助的性質。
因此,老張給女兒的95160元的生活費不宜認定為借款,而買車、創業款等共計666000元(除去小花已還40000元)應認定為借款,應予以返還。
來源: 湖州晚報 | 撰稿:王艷琦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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