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136元嗎,怎麼變成了3744元了?”前幾天,市民蔡先生在某化粧品店消費,工作人員對他進行了眼部護理,用了兩盒眼膜消費共計136元。隨後,又向他推銷了其他産品,當時並沒有告知價格,就説給用一下,用完一個又一個産品之後,結賬時竟然要付3744元。雖然當天結清了賬,但蔡先生回到家後越想越覺得不對勁,那些産品當時並沒有告知價格,於是他向德清縣消保委求助。
接到投訴後,德清縣消保委工作人員和消費者一起來到了商家處,現場看到該店櫥櫃上展示的大部分産品都有明碼標價,但有一部分面膜類産品沒有標價牌。該店負責人表示:“顧客要求退款,但沒有提前聯繫過我們,我們店允許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店家稱,當時為蔡先生做眼部、臉部等保養時,已經告知他相關産品的價格,而且價值3744元的訂單並不是一次性消費,接下來還有其他療程。對於當時工作人員是否明確告知價格,雙方各執一詞,但蔡先生所購買的産品符合該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要求。經調解,店家與蔡先生達成協定,店家答應只扣取200元眼部護理費用及服務費,其餘消費金額在7個工作日內退還。
工作人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也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此事得到了圓滿解決,但在這起消費糾紛中,雙方都有不當之處。現場工作人員分別對店家和蔡先生進行了提醒教育。德清縣消保委也提醒大家:作為商家,明碼標價是應盡的義務;而作為消費者,消費前也應主動詢問詳情,做到理性消費、冷靜參與、防範套路、及時維權。
來源: 湖州晚報 | 撰稿:見習記者張翔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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