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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硬氣監督 企業終於拿回遲來6年的賣房款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1-03-10 16:34:47    

   “多虧你們,公司才拿到這筆錢!”近日,浙江某藥業公司(下稱“藥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來到嘉興市檢察院,送上一面寫有“精準監督彰顯檢察擔當 履職盡責護航民企發展”的錦旗。

  不久前,在檢察機關抗訴下,省高院經再審,對藥業公司與浙江某技術公司(下稱“技術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認定作為買方的技術公司無權就轉讓款的支付行使履行抗辯權。時隔6年,陳某所在的藥業公司作為賣方,終於拿到了全部轉讓款。

  資産交易陷入僵局

  2014年6月,位於海寧的藥業公司將其房地産及附屬設施以3650萬元的價格整體轉讓給技術公司,雙方簽訂《資産轉讓協議》,並約定分4個階段完成轉讓交接工作。

  根據協議,技術公司依約在協議簽訂5日內支付了首筆500萬元轉讓款。2014年9月3日,藥業公司辦理完畢相關辦公樓、宿舍樓等房屋的移交手續,技術公司卻延期3個多月後才支付了第二筆1000萬元轉讓款。之後,在藥業公司積極協助下,2015年1月29日,技術公司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按照雙方約定,原本到此時,技術公司需支出第3筆共2000萬元的轉讓款。但拿到相關權證,技術公司僅支付了第3筆轉讓款中的900萬元,此後以藥業公司未完成污水處理池清理為由,拒絕支付第3筆轉讓款的後續尾款。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後,交易陷入僵局。

  踏上維權路

  2015年5月,藥業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技術公司支付轉讓款尾款及逾期付款滯納金等。訴訟期間,技術公司在相關部門調解下支付了400萬元,但這筆款項的到賬並沒能打破僵局。

  之後,一審法院判決技術公司支付藥業公司轉讓款700萬元,並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283萬餘元。雙方公司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未簽署《資産轉讓清單》,藥業公司未完成污水處理池垃圾清理等工作,技術公司延遲支付第2筆1000萬元轉讓款及不支付第3筆轉讓餘款,屬先履行抗辯權的正當行使。鋻於二審庭審中技術公司承諾自願再支付600萬元,故二審法院判決技術公司僅需向藥業公司支付600萬元轉讓款。

  “我們基本上完成了協議約定的絕大部分義務,並沒有惡意不履行合同,技術公司卻遲遲不付清剩餘大部分款項,怎麼還有道理了?”陳某想不明白。2018年1月,藥業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6年紛爭劃上句號

  技術公司是否存在先履行抗辯權的不當行使問題?嘉興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後,全面梳理調查,並圍繞先履行抗辯權這一核心問題,對交易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詳細審查。

  經查實,藥業公司在2014年9月3日前已將綜合樓、一號樓、三號樓、傳達室、食堂、危險品庫、大門、宿舍樓、消防泵房、變壓器房的鑰匙交付技術公司,技術公司並未拒絕接受鑰匙或載明相關情況,雙方也簽署了一系列證照資料和相關資産的移交清單。因此可認定雙方已經實際履行了資産的轉移接收,並簽署《資産轉讓清單》,完成了合同義務,技術公司延遲支付第2筆1000萬元轉讓款,不屬於正當行使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具有對價關係和先後履行順序。”嘉興市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介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有權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以保護期限利益、順序利益。但根據《資産轉讓協議》的約定,雙方並未明確污水處理池垃圾清理工作與第3筆轉讓款支付之間的先後順序,從已查明的事實看,藥業公司已經履行絕大部分合同義務,且辦理完畢産權證過戶手續,綜合雙方轉讓大型廠房的搬遷清理工作繁多複雜,技術公司僅因藥業公司未完成部分垃圾清理工作,主張其有權行使全部第3筆2000萬元轉讓款的先履行抗辯權,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技術公司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轉讓款的行為,不屬於先履行抗辯權的正當行使。

  最終,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再審改判技術公司支付藥業公司逾期付款滯納金349萬餘元並繼續支付藥業公司剩餘轉讓款及相應滯納金。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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