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車生産和消費國,汽車産銷量已經連續11年穩居世界首位。為促進汽車消費,中央多次提及放寬限購,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各地政府的積極性冷熱不均。
在諸多制約因素中,汽車行業稅收制度成為地方提振汽車消費主動性和積極性的重要障礙。目前我國汽車領域主要涉及的稅種中,車輛購置稅和汽車消費稅均為中央稅,地方政府獲益偏低。
為此,《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在今年兩會上帶來了關於車輛購置稅和汽車消費稅的建議。
李書福建議,將車輛購置稅改為中央地方共用稅,共用比例為50:50;將汽車消費稅徵收環節由目前的生産環節後移至銷售環節,並落實中央與地方“五五共用”。這樣可以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激發地方積極性,提振汽車消費。同時減少生産企業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有利於企業更好地將資金投入技術創新、産品研發,推動汽車産業高品質發展。
“疫情衝擊影響下,我們確實面臨許多困難。全球經濟動蕩加劇、汽車行業進入存量市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等多重壓力下,全球汽車工業面臨嚴峻挑戰,利潤普遍下降,破産、重組、並購時有發生。”李書福説。
在李書福看來,挑戰與機遇並存,隨著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態勢進一步鞏固,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時出臺了一系列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的政策,有效推動市場復興,中國汽車市場正在恢復常態。
將車輛購置稅改為中央地方共用稅
2019年,我國汽車産銷分別完成2572.1萬輛和2576.9萬輛,全年汽車生産總值超過8萬億元人民幣,佔GDP比重達到8%,實現利稅超過4800億元人民幣。
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産業,汽車對上下游産業鏈的帶動非常明顯。目前,中國汽車行業仍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千人汽車保有量仍處在較低水準,未來隨著居民購買力提高、消費需求升級,我國汽車普及率仍有顯著提升空間,消費潛力很大。
為促進汽車消費,中央多次提及放寬限購,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與房地産行業不同,地方政府在汽車消費領域受益微薄,一旦放開限購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交通和環境等多方面的壓力。
李書福認為,這些年,宏觀經濟環境以及汽車産業本身都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車輛購置稅應與時俱進,適時調整,發揮車輛購置稅的組織財政收入和經濟調節兩方面作用。
首先,他建議將車輛購置稅由中央稅改為中央地方共用稅,中央和地方共用比例為50﹕50。據相關部門測算,10年後中國汽車産銷將增加1000萬輛,預計2030年産銷將達3500萬輛左右。據此測算,即使在單車售價不變的情況下,預計2030年可實現車輛購置稅收入近5000億元人民幣,按照中央與地方50﹕50共用比例,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2500億元人民幣。
“這將有力緩解各地方政府‘三保’(保民生、保工資、保運轉)的支出壓力;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為拉動汽車消費創造條件的積極性,加大對城市道路、停車場、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解決城市道路擁堵和停車難等問題,補給城市道路建設之用,從而達到促進汽車消費的目的。”李書福同時認為,用車環境的持續改善,將進一步刺激汽車消費,帶動汽車行業以及上下游産業鏈協同發展。從長遠看,更有利於中央稅收的穩健增長。
其次,車輛購置稅的使用,應體現稅種特徵性和功能性。李書福建議,將調整後車輛購置稅地方財政收入適當比例用於汽車企業新技術研發以及促進汽車消費。增加汽車企業在新能源、自動駕駛、智慧網聯等新技術研發投入,可以推動我國汽車産業整體高品質發展。在消費層面,將調整後車輛購置稅地方財政收入適當比例用於持續推動“汽車下鄉”政策,落實相關汽車消費補貼措施,消費者可以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中國汽車消費市場潛力也將得到進一步挖掘和釋放。
將汽車消費稅徵收環節後移至銷售環節
除了車輛購置稅,李書福認為,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充分發揮稅收引導消費的效用,拓展地方收入來源,汽車消費稅同樣需要改革。
據了解,消費稅在我國的稅收結構中佔有重要地位。2019年我國財政收入中,國內消費稅12562億元人民幣,僅次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佔當期稅收收入8%。消費稅中,煙、酒、成品油、小汽車四大稅目佔了收入九成以上。其中,汽車製造業全年消費稅逾900億元人民幣,佔消費稅總收入的8%。
汽車消費稅是1994年國家稅制改革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被列入199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它是在對貨物普遍徵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一般體現在生産端,目的在於調節産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
2019年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後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提出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穩定分稅制改革以來形成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格局,適時調整完善地方稅稅制,培育壯大地方稅稅源,將部分條件成熟的中央稅種作為地方收入,增強地方應對更大規模減稅降費的能力。同時,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徵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産(進口)環節徵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後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徵收,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
而根據現行的消費稅政策,除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徵消費稅外,其他小汽車均在生産(進口)環節徵收。汽車生産企業墊付消費稅導致資金大量佔用,影響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産品研發,不利於汽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汽車消費稅目前為中央稅,地方受益微薄,相反卻承擔著汽車消費快速增長後的交通擁堵成本和道路、停車場等基礎設施投入成本。
鋻於此,李書福建議將汽車消費稅徵收環節由目前的生産環節後移至銷售環節,並建議中央與地方“五五共用”。減少生産企業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有利於企業更好地將資金投入技術創新、産品研發,從而推動汽車産業高品質發展。同時,消費稅後移,將部分稅收留在地方,可以有更多資金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消費環境,進一步激活消費活力。
來源:中國經營報 | 撰稿:劉媛媛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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