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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別做!浙江公佈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1-10-14 07:58:09    

   10月13日上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聯合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召開全省智慧財産權保護要情通報會。會上通報了全省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最新情況,發佈了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此次公佈的案件類型更多元、覆蓋對象更廣,體現了浙江各部門通力合作、以人民利益至上的特點。

  截至目前,浙江省市場監管系統共辦理智慧財産權案件1.4萬件,其中,專利糾紛案件10676件,商標侵權案件3955件,商業秘密案件17件,共移送司法機關140件,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得到有力加強。

  在黨中央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智慧財産權保護工作檢查考核中,浙江位列全國第一;智慧財産權行政保護工作績效考核中,再次位列全國第一,取得中央考核、條線考核雙第一的佳績。

  以下為智慧財産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處理的郭某專利重復侵權處罰案

  【案情簡介】

  專利權人為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其公司原技術人員郭某在辭職後租用廠房,生産、銷售多臺侵犯專利人實用新型專利的三維包裝機産品,分別於2017年和2019年被專利權人投訴,經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立案調查後作出兩次責令停止侵權的行政裁決。其中郭某不服2019年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作出的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撤訴,該行政裁決生效。

  2021年2月26日,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認為當事人郭某兩次重復侵犯專利權人實用新型專利的行為,屬於《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重復侵權行為。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依據《浙江省專利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郭某作出責令停止侵權並處罰款人民幣6.5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當事人2017年、2019年兩次涉嫌專利侵權行為,兩次被溫州市智慧財産權局依法裁定為侵權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無視智慧財産權部門作出的裁決,主觀惡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但是由於現行法律沒有對重復侵權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本案是依據《浙江省專利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全國首張專利重復侵權的罰單,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産權部門嚴厲打擊重復侵權行為、營造最佳營商環境的決心,也極大激發了企業創新發展的熱情,在社會上起到了極大震懾作用。

  案例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惠氏公司訴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告陳某某與管某某通過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及設立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長期大規模地生産、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母嬰洗護産品等商品,並通過搶注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註冊了“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等商標。

  2020年12月2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惠氏公司等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元,共計3055萬元。

  宣判後,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提起上訴。2021年4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管某某試圖通過合法手段掩蓋其實質攀附惠氏公司商譽獲得非法利益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兩者和青島惠氏公司、正愛公司、向笛公司與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既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又因各自行為客觀結合而給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造成同一損害,均構成共同侵權。據此,被訴侵權行為符合“故意”和“情節嚴重”的標準,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計算本案賠償數額。根據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財務數據和以其在行政程式中提交的經銷商數量和年購貨指標計算其侵權獲利的區間為789.08萬元——5193.19萬元,並以此確定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結合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確定以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以此計算的本案損害賠償總額的區間為3156.32萬元——20772.76萬元,該區間的下限已超出惠氏公司等關於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數額,故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關於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援,並對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予以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浙江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案。本案的審理,進一步明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中故意和情節嚴重要件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參考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計算侵權獲利的區間以精確計算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將基數和倍數分別單獨計算後確定賠償總額等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措施,為大力懲戒嚴重侵害智慧財産權的行為貢獻了司法智慧。

  案例三

  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啟典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擅自將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27日,“衢州市啟典字尚教育” 微信公眾號發佈“啟典教育2021暑期班最新搶位攻略來啦!(含暑期課程表)”廣告。該廣告中含有“為黨書寫 你的筆紙我全包了”、中國共産黨成立100週年慶祝活動標識等內容。經查,當事人違反了未經特殊標誌所有人(中共中央宣傳部)同意,擅自將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違法行為。衢州市柯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典型意義】通過案件的查處有力震懾了各類借“建黨100週年”等這類特殊標識名義進行商業活動的行為,加強了對特殊標識的管理,依法保護了特殊標誌所有人的權益。同時,通過以案釋法,使廣大消費者知曉建黨100週年活動標識不能用於商業活動,保證標識實際使用的莊重和嚴肅。

  案例四

  杭州市公安局偵辦的“3·18”制售假冒“西湖龍井”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初,杭州市公安局根據西湖龍井新茶採摘上市活動週期,成立打擊制售假冒“西湖龍井”專案組,開展專項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茶葉犯罪行動。通過線上數據研判和線下實地排摸,查辦了“3·18假冒西湖龍井案”等14起系列案件,抓獲涉案人員83名,搗毀制假窩點18個、售假門店32家、假冒包材印刷廠8處、倉庫18處,繳獲假冒西湖龍井茶5000余斤,印有“西湖龍井”等商標標識的牛皮紙、鐵罐、禮盒等假冒包材及各類茶標60余種30余萬件,查扣大量塑封機、印刷模具、製版電腦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額逾7000余萬元,現已移送起訴53人。

  【典型意義】

  本系列案件是杭州市公安局首次以保護本地區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為主題開展的集中規模化打擊,打擊層級全、範圍大、人數多、影響力廣,全面震懾假冒“西湖龍井”品牌犯罪,整飭茶市亂象,維護本地茶企、茶農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從案件中曝光了一批行業亂象、潛規則、灰産鏈,對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西湖龍井茶品牌保護立法工作、全面維護“西湖龍井”金字招牌具有積極的意義。

  案例五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的周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04年,周某入職浙江春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發動機技術研發,並簽訂保密協議。2015年3月,周某從春風動力辭職後即應聘到飛神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浙江同碩科技有限公司主持研發發動機項目。期間,周某將其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春風動力公司2V91系列發動機技術資訊用於同碩公司發動機研發。周某的行為給春風動力造成損失額經評估認定為83.8861萬元,春風動力2V91系列發動機研發成本經審計認定為914.15萬元。在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的調解下,飛神集團、同碩公司與春風動力達成諒解協議,同意停止侵權並賠償人民幣300萬元同時在周某拒不承認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下,檢察機關通過釋法説理促使周某認罪認罰並建議法院對其適用緩刑。2020年3月26日,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六穩”“六保”的典型案例。在精準指控犯罪的同時,通過協助及時阻止侵權行為,督促召回、銷毀侵權産品,積極促成賠償調解等手段降低被害企業損失,切實維護企業智慧財産權。案發後檢察機關多次走訪企業,對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管理漏洞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助力企業加強智慧財産權管理,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案例六

  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紹興弘信風機有限公司惡意註冊商標案

  【案情簡介】

  2020年6月23日至25日,紹興弘信風機有限公司委託聖麟國際智慧財産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産權局商標局提交了浙上清、浙英飛等158件商標註冊申請。該158個商標主要是在上虞區範圍內數十家風機生産企業已註冊商標的基礎上,通過前後添加修飾詞或使用産品通用名稱的方式申請註冊。經查,當事人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紹興市上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對當事人作出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惡意申請註冊商標,攫取或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聲譽,損害他人在先權益。涉案商標主要應用於上虞區的重要産業模組,該案涉案商標數量大、負面影響廣,此案的查處,一方面維護了上虞風機行業的商標品牌利益,有效促進當地産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引導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商標註冊意識,促進商標申請品質提升,真正樹立起以保護創新為目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理念。

  案例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21日的《羊城晚報》刊登了一則整版廣告,寫著“蘇白爾:感謝你,要不是你的模倣,無人知曉蜂窩不粘鍋原創發明者是我。”廣告內文中還附上了有關技術的專利號以及可跳轉至康巴赫“蜂窩不粘鍋專利技術維權聲明”的二維碼。掃碼後跳出的網頁中聲明:“我公司發現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盜用康巴赫蜂窩不粘專利技術並倣造、銷售侵權産品,嚴重損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權益。”巴赫公司還發出媒體邀請函,邀請媒體在2019年10月23日下午2點參加“見證原創”新聞發佈會。與此同時,“康巴赫官方微網志”所主持的“康巴赫的反擊”“感謝你蘇先生”等微網志話題持續發酵,多個微網志大V參與轉發,引起了圍觀熱議。當年10月、11月,巴赫公司通過其公司網站、微信公號、微網志發佈了大量的“維權”資訊,直指蘇泊爾模倣蜂窩不粘鍋,侵犯其合法權益。

  2019年11月21日,蘇泊爾公司起訴,認為巴赫公司發佈的大量資訊已構成商業詆毀,索賠1500萬元。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巴赫公司所發佈一系列資訊的核心含義是蘇泊爾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上述資訊發佈時,並無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認定蘇泊爾公司構成對巴赫公司專利權的侵害。同時,巴赫公司沒有相應的證據表明蘇泊爾實施了相應專利方法生産蜂窩不粘鍋,也不能確定蘇泊爾公司産品的具體製造方法。為此,法院一審判決巴赫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相應平臺刊登聲明,為蘇泊爾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300萬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巴赫公司在沒有相關證據支援的情況下,宣稱蘇泊爾公司模倣其專利,誤導公眾對蘇泊爾公司産品品質産生誤解,造成蘇泊爾公司商譽貶損,已超出了正當維權的範疇,突破了法律界限,屬於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構成商業詆毀。一審法院確定的300萬元賠償數額尚在合理範圍內,予以維持。另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資訊或誤導性資訊的行為,立即刪除微網志話題和相關微網志內容,以及網易直播平臺上“見證原創 康巴赫專利維權發佈會”文字直播內容。

  【典型意義】

  本案從巴赫公司發佈涉案資訊的內容、主張的權利基礎以及實施的行為對象和範圍等方面對巴赫公司的行為屬於正常維權還是商業詆毀進行了詳細説理,最終認定巴赫公司的碰瓷行銷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該案充分把握了網際網路時代的傳播特點,認定巴赫公司實施了推動微網志用戶和行銷號參與話題討論的炒作行為,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本案對於網際網路背景下保護企業商譽、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具有積極的示範和教育意義。

  案例八

  余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的魯仕鋸鏈科技有限公司及魯某君等人假冒註冊商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8年起,寧波魯仕公司在未經“STIHL”註冊商標所有權人安德烈·斯蒂爾股份兩合公司許可,擅自生産該註冊商標的鋸鏈19336條,價值225120余元人民幣。2020年11月23日,余姚市公安局以寧波魯仕公司及魯某君等三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移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余姚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余姚市檢察院受案後,第一時間聯繫“STIHL”註冊商標權利人訴訟代理人,送達《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同時實現刑事、民事證據共用,解決智慧財産權民事案件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在雙方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STIHL”註冊商標權利人要求其損失得到彌補,但對民事起訴後賠償執行是否到位存在顧慮。余姚市檢察院積極與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余姚市法院)協商溝通,建議探索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權利人訴求。後“STIHL”註冊商標訴訟代理人在檢察機關引導下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余姚市檢察院持續跟進督促落實民事賠償金履行。此外,余姚市檢察院經實地走訪調查後,向寧波魯仕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書》,針對具體生産、銷售環節問題,要求按照《企業智慧財産權管理規範》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體系,幫助落實智慧財産權刑事合規建設。2021年3月29日,余姚市檢察院以寧波魯仕公司及魯某君、魯某嫚、魯某棟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支援“STIHL”註冊商標所有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2021年4月9日,余姚市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並當庭作出判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單位寧波魯仕公司罰金人民幣12萬元;判處魯某君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8萬元至12萬元不等;同時判決寧波魯仕公司賠償原告單位安德烈·斯蒂爾股份兩合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

  【典型意義】

  一是檢察機關積極引導權利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促進民事權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得到實現。為權利人節約維權司法成本、縮短訴訟週期、實現刑事民事證據共用,提供高效、合理的司法救濟新途徑,保障其快速便捷行使訴權。二是努力發揮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老娘舅”作用,檢察機關提出量身定制式檢察建議,建議侵權公司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理念和制定相應制度,做到保障企業權益與促進守法合規經營並重,引導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三是針對侵權人為本地企業、權利人係涉外企業的情況,檢察機關堅持同保護理念,綜合運用檢察職能,充分保障涉外企業訴訟權利,改善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誠信營商形象,彰顯檢察機關全鏈條保護智慧財産權的立場。

  案例九

  湖州市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李某某銷售侵犯“羅萊家紡”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子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底,李某某以“浙江商會攜手上海羅萊家紡”為名向2020年新冠疫情期間援鄂醫護人員贈送“羅萊家紡”鵝絨被,以此騙取醫護人員的信任,再向其他醫務工作者銷售外包裝、合格證、成分水洗標、斜角標等位置上均標有類似“羅萊家紡”商標的被子。經查,行為人主觀故意性明顯、社會影響惡劣,侵犯了“羅萊家紡”註冊商標專用權。湖州市德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在接到舉報後第一時間展開調查,期間多次和縣檢察院、縣公安局對接商討案情。克服了當事人流動作案、蒐證取證工作困難等問題,在較短時間內成功破獲案件。該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針對當事人利用社會熱點銷售假冒商品行為,從重從嚴從快打擊,對維護良好社會風尚,具有典型的指導和示範意義。

  案例十

  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偵辦的楊某龍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5日,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根據區委宣傳部傳遞線索,成功查辦楊某龍等人侵犯著作權案件。經查,2020年10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楊某龍、楊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網上購買的多部正版兒童讀物去除出版社、二維碼等資訊後大量私自複製印刷,並通過銷售代理向全國銷售,以謀取非法獲利。該案共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13人,查扣各類盜版兒童讀物49萬餘冊,犯罪嫌疑人楊某龍等已售盜版兒童讀物約100萬冊,銷售金額數百萬元,其中部分盜版兒童教材大量流向多地校外培訓機構。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著作權侵權,銷售數量大,涉及浙江、江蘇、安徽、北京等多省(市),地域廣;違法標的多為幼小讀物,購買者多為培訓機構,影響主體主要為未成年人;盜版書籍在重新掃描過程中,容易造成內容出錯不準確,容易誤導學生,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該案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和示範教育意義。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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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