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機、看直播,已經成為了許多年輕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線上娛樂活動。隨著網際網路生態的快速發展,各類市場主體線上經營活動不斷發展壯大,網路文化企業日益增多,線上文化活動日益豐富。
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網際網路文化産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在實際操作中,到底什麼樣的網際網路企業,需要申報《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為便於各類企業正常開展線上經營活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3月16日,省文化和旅遊廳發佈了關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的特別提示。
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範圍包括:網路音樂、網路演齣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對於不符合審批範圍從事其他網際網路經營活動的單位,不予發放《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路表演指以網路表演者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網、移動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網際網路文化産品。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路表演,非《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不需要申請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際網路企業應當按照上述《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依法提交真實申請材料,如查實提交虛假申請材料的,將嚴格依法處理。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陸遙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陸遙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