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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檢聯合公佈全省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錢祎 李燦 | 發佈時間2020-03-09 12:18:38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浙江省司法機關在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妥善辦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案件。截至2月底,全省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244件320人,批准逮捕50件67人,提起公訴50件58人;全省法院共一審判決42件46人,其中詐騙罪24件24人,妨害公務罪12件13人,尋釁滋事罪3件3人,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1件4人,銷售偽劣産品罪1件1人,非法狩獵罪1件1人。

  近日,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從已判決案件中梳理出10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案例一
 
  杭州市江幹區王某某詐騙案
 
  1月24日至31日期間,王某某在杭州市江幹區住處內通過加入“援助武漢群”“調貨群”等微信群和添加他人為好友方式,獲取被害人購買需求,並虛構有N95口罩、一次性醫用口罩、阿迪達斯科比經典款鞋子等商品可以出售的事實,分別從7名被害人處騙取16744元。案發後,王某某家屬已代為退賠贓款並取得全部被害人諒解。2月11日,江幹區檢察院對王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次日,江幹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後一審以詐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案例二
 
  寧波市鄞州區應某某詐騙案
 
  2月3日上午,應某某通過微信、社交軟體結識被害人吳某某,謊稱自己是寧波市鄞州二院女護士且有獲取醫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隨後編造另一個“鄞州二院倉庫管理員”微信身份交易,騙取吳某某購買醫用口罩款6295元。案發後應某某已全額退賠。2月7日,鄞州區檢察院對應某某以詐騙罪適用速裁程式提起公訴。鄞州區法院于同日開庭審理並當庭以詐騙罪判處應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例三
 
  慈溪市潘某詐騙案
 
  1月26日至27日,潘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住處利用疫情防控期間群眾對緊缺防護物品的迫切需求,虛構口罩貨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虛假資訊,銷售口罩,先後兩次騙得葉某某73200元,偽造併發送虛假快遞單據。同年2月3日至4日,潘某用同樣方法先後騙得張某某等4名被害人共28000余元。2月10日,慈溪市檢察院對潘某以詐騙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慈溪市法院公開庭審後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潘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四
 
  溫州市龍灣區鄭某某詐騙案
 
  1月29日至2月7日期間,鄭某某在重要醫療防護用品相對緊缺時期,利用民眾對疫情恐慌心理,在沒口罩貨源的情況下,通過微信朋友圈頻繁發佈有大量醫用口罩可出售的虛假資訊,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騙取他人錢財。2月5日、6日,鄭某某先後多次騙取被害人唐某某、余某某等人錢財共26.02萬元用於賭博揮霍,資金無法歸還。鄭某某到案後其親屬代退賠全部贓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2月14日,溫州市龍灣區檢察院對鄭某某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某用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對象發佈虛假售賣資訊,符合電信網路詐騙技術性、非接觸性、遠端性、對象不特定性的特徵,于2月20日以詐騙罪一審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4年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案例五
 
  長興縣周某某、盧某某、余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
 
  1月底,周某某、盧某某得知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倒賣口罩賺取差價。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微信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進購5萬6千隻口罩。周某某、王某(盧某某妻子)分別通過微信向外發佈銷售醫用口罩資訊,周某某還招徠余某等下線。在對購得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周某某、盧某某、余某、王某發現該批口罩是無生産日期、合格證、生産廠家的“三無産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品質問題,仍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周某某涉案銷售金額79300余元;盧某某涉案銷售金額45300余元;余某涉案銷售金額47200元;王某涉案銷售金額5500余元。經檢驗,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2月14日,長興縣檢察院對4名被告人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提起公訴。2月16日,長興縣法院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一審分別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盧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余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例六
 
  紹興市上虞區莊某某非法狩獵案
 
  1月28日,莊某某在紹興市上虞區豐惠鎮烏土嶺山上用鋼絲套(禁用工具)獵捕野豬一頭。經鑒定,該野豬為省一般保護動物、“三有”保護動物。另查明,上虞區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及春節期間為獸類野生動物禁獵期,禁止使用獵套等誘捕裝置獵捕。2月12日,上虞區檢察院對莊某某以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次日,上虞區法院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莊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案例七
 
  義烏市金某某妨害公務案
 
  2月1日零時40分許,義烏市公安局佛堂派出所民警黃某某與協警徐某某等人在佛堂鎮金義東澤塘卡點進行疫情防控設卡,金某某無證駕駛浙B牌照轎車,以衝卡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導致協警徐某某被車撞倒受傷。同日下午3時許,金某某返回該卡點投案。2月14日,義烏市檢察院對金某某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義烏市法院公開開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
 
  案例八
 
  衢州市衢江區鄒某某尋釁滋事案
 
  2月11日上午,鄒某某在衢州市衢江區東港街道住宅小區門口與他人閒聊時,被正在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周某某發現,為防止人員聚集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危害後果,周某某勸説鄒某某與他人保持距離,但鄒某某拒不配合,並心生怨氣,揚言要對周某某進行報復。隨後,鄒某某回家拿出一根鋼筋和一把單刃尖刀,再次返回現場,在鋼筋被他人奪下後,又先後以扔石頭砸、手持單刃尖刀多次捅刺等方式恐嚇周某某,後被他人拖離崗亭。同日,鄒某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後,自行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2月14日,衢江區檢察院對鄒某某以尋釁滋事罪適用速裁程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同日,衢江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一審判處鄒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案例九
 
  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産品案
 
  疫情期間,方某某為牟取利益從蘇州市某地批量採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且在明知該口罩屬於“三無”劣質産品的情況下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兩人另案處理)等人銷售賺取利益。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某共銷售“三無”口罩25萬餘只,金額約24萬元,非法獲利7萬餘元。經鑒定,方某某銷售口罩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是不合格産品。2月13日,仙居縣檢察院對方某某以銷售偽劣産品罪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仙居縣法院以銷售偽劣産品罪一審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案例十
 
  松陽縣楊某某詐騙案
 
  1月底,楊某某利用疫情期間群眾對口罩、耳溫槍等防疫物品的迫切需求,在沒有貨源的情況下向微信朋友圈求購口罩、耳溫槍等防疫物品人員發送虛假售賣資訊,通過收取定金後微信拉黑、謊稱貨存不足拖延發貨等方式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26105元。楊某某還曾于2019年6月通過收取定金後微信拉黑方式騙取一名被害人手機款2000元。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扣押了楊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28105元。2月13日,松陽縣檢察院對楊某某以詐騙罪適用速裁程式提起公訴。同日,松陽縣法院開庭審理後以詐騙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2.8萬元。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錢祎 李燦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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