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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尊事件引關注!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 律師解讀來了!
北京青年報 · 張恩傑 | 發佈時間2021-08-15 10:08:56    

   在8月14日這個農曆七夕節的晚上,對感情糾葛處理不當引發輿論風波的藝人霍尊通過微網志實名認證“霍尊文化傳播工作室”賬號于當晚22時36分發佈資訊稱,“請傷害到此為止吧!”並在下方附了微網志長文,還主動回應了網友對他給前女友陳露的分手費質疑。

  對於這場感情糾葛,孰是孰非暫且不論。但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這樣的事情並不鮮見。除了曾經喧囂一時的吳秀波被女友敲詐風波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感情破裂約定分手費、甚至因此對簿公堂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對此,北京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兆慶在其“兆慶律師團隊”微信公號上就“分手後可以要分手費嗎?”“敲詐勒索的紅線在哪?”等法律疑點問題做了解讀。

  1、什麼是分手費?

  “分手費”並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生活中經常提到的一個詞彙,它常指一方在分手時基於道德自省,主動或者被動給付對方的費用,通常出於補償、止損等目的。

  關於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干涉,這種補償屬於自然之債,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是否實際履行更多地依靠道德自省。但若一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一方支付分手費,一般不被法院支援;若是婚內出軌所約定的分手費,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更難以受到法律保護。

  2、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犯罪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故意,有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在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了恐嚇、威脅或要挾等勒索財物的行為。

  其中,“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産;“要挾”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

  3、何為正常的索要分手費?

  即索取一方向對方索要財物具備合法的原因和目的,比如在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雙方約定分手費協議;一方遭受另一方情感欺詐的;雙方達成一致,被索要一方自願給付的等。

  4、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內出軌,其給予第三者的分手費,另一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為了維護公序良俗,法律對婚外情所涉財産關係的限制比較嚴格。司法實踐中,若夫妻一方婚內使用共同財産支出分手費,實際上已經損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以贈與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産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劉兆慶律師團隊表示,如此來看索要分手費一般是有效,但要是方式方法不對,就可能違反法律了!

來源:北京青年報    | 撰稿:張恩傑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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