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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恒幫鄭爽偷逃稅被罰三千多萬 稅務部門回應為何要處罰張恒
央視新聞 · 辛文 | 發佈時間2021-10-19 08:11:24    

   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了解到,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鄭爽偷逃稅案件檢查過程中發現,張恒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負責相關演藝合同簽訂、片酬商談、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並具體策劃起草“增資協議”,設立“掩護公司”,掩蓋“天價片酬”,規避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幫助鄭爽逃避履行納稅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恒的違法事實以及有關情節等因素,對張恒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偷稅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張恒依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限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罰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繳中。

  上海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深入貫徹落實中宣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要求,加強和改進對明星藝人、網路主播等文娛領域從業人員及其經紀公司、經紀人的稅法宣傳教育和稅收管理,依法依規加大偷逃稅典型案件查處和曝光力度。發現經紀公司及經紀人等幫助明星藝人、網路主播設計、策劃、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將進行聯動檢查、一併依法從嚴處理,切實促進文娛領域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

  為什麼對張恒處3227萬元罰款?

  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就依法處罰張恒答記者問:

  ①為何稅務部門要對經紀人張恒進行處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稅務部門檢查發現,張恒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項目的經紀人,策劃並操作了約定片酬的合同拆分、“掩護公司”設立等事宜,幫助鄭爽逃避履行納稅義務,因此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②張恒的違法事實有哪些?

  答:2018年12月,張恒負責鄭爽拍攝《倩女幽魂》的演藝合同簽訂、演出報酬和支付方式確定等事宜。張恒與製片方等共同商討鄭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劃具體操作細節,確定了1.6億元的片酬數額及支付方案:即拆分為4800萬元和1.12億元兩個部分,並對1.12億元(實際取得1.08億元)部分,雙方商定由製片方對鄭爽實際控制公司以“增資”的形式支付。之後,張恒與鄭爽商定了設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資”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過程中,張恒多次向製片方催款。張恒通過上述違法行為,掩蓋“天價片酬”,幫助鄭爽偷逃稅款。

  ③為什麼對張恒處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所偷稅款0.75倍的罰款?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張恒通過策劃組織、溝通接洽、具體操作等行為,幫助鄭爽偷逃稅款,影響惡劣,同時考慮張恒是鄭爽偷逃稅案件的舉報人之一等有關情節,故依法對其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項目中偷稅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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