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來自成都的“買家”夫婦把剛出生的女嬰抱上車、準備離開時,專案組民警立即行動,將涉案人員全部控制。
近日,重慶警方破獲一起拐賣兒童案件。經審訊,25歲的犯罪嫌疑人趙軍(化名)利用待産孕婦及“買家”之間的資訊差,兩頭欺騙,涉嫌非法買賣嬰兒,並從中獲取利益。目前,警方已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趙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犯罪嫌疑人趙軍。警方供圖
這起案件的線索由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提供,澎湃新聞記者全程跟訪了該起案件的偵破工作。
自稱手上“有資源”的“仲介”
上官正義關注流浪乞討兒童及拐賣兒童犯罪已有多年,作為一名打拐志願者,他時常“混跡”于各大論壇、QQ群及微信群內,協助警方打拐。上官正義也只是一個化名,並非其真實姓名。
上官正義介紹,在買賣嬰兒的圈子裏,孩子的價格一般用“補”(補償)來代替,比如“補7”,就表示孩子的價格是7萬元。如果買家要辦理出生證明的話,就需要多付幾萬塊錢。“仲介”喜歡“人”和“證”都要買的買家,“這樣就可以賺得更多”。7月初,上官正義在一個QQ群裏看到有人發佈資訊欲賣嬰兒,添加發佈者後,對方給了上官正義一個微信號,稱有需求可以添加該微信號,“那人資源較多”。
這個“資源較多”的人就是趙軍。上官正義稱,剛開始與趙軍聊天時,趙軍問了一連串問題:“你多大了?你是在哪看到加的我?你是做什麼的?結婚沒有?結婚證可以看一下嗎?”上官正義回答了趙軍的全部問題後,才初步打消了對方的疑慮。
在趙軍面前,上官正義自稱自己在上海做生意,結婚多年一直無子女,因此想“買”個孩子撫養。
過了兩周,趙軍給上官正義發來“資源”:“在不在?男女不知道,很快就出生。”
趙軍稱,這次的孕婦是湖北恩施人,他已給孕婦買好了到重慶的動車票,小孩將在重慶的一家醫院出生,交易地點也在重慶。
為了讓上官正義相信,趙軍告知了該孕婦的相關資訊,還給其發去了火車票訂單資訊截圖。趙軍告訴他,這名孕婦叫吳曉月(化名),28歲,未婚,湖北人。吳曉月跟男友分手後才發現懷孕,也一直沒跟家人説。吳曉月來重慶還有其妹妹陪同。火車票訂單資訊顯示,吳曉月姐妹倆乘坐7月27日下午的動車,由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前往重慶。上官正義與趙軍的聊天對話截圖。受訪者供圖
7月28日,上官正義買了當晚到重慶的機票。同日,上官正義將該線索提供了澎湃新聞。為核實上官正義的説法,記者以上官正義朋友的身份陪同他與趙軍見面。
警方介入:交易後涉案人員全被控制
在初步核實確有人涉嫌買賣嬰兒後,澎湃新聞將該線索反饋給重慶警方。重慶市公安局接到該線索後,立即組成了由刑警支隊和渝北區分局民警組成的聯合專案組,並展開調查。
重慶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拐賣案件偵查支隊副支隊長樊勁松告訴澎湃新聞,隨著經濟水準的提升和法制的完善,近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在重慶幾乎已經絕跡。此次接到線索後,為避免打草驚蛇,專案組20余位民警分頭展開工作,一隊民警在醫院及附近蹲守,一隊民警圍繞醫護人員進行調查。
樊勁松介紹,為降低趙軍等人的防範心理,專案組安排了一位孕婦民警前往該醫院進行偵查。“後來我們發現,其實趙軍的警惕性並不高,我們的便衣在離他很近的地方拍照他都沒有發現。”樊勁松(左一)與被解救的嬰兒。警方供圖
經綜合研判,為保證産婦及嬰兒生命安全,專案組決定等待吳曉月生産、買賣雙方交易後再收網。
8月2日,吳曉月的女兒出生。次日,上官正義找了個藉口,告訴趙軍自己不要那個孩子了。趙軍不斷聯繫買家,最終“物色”到一對來自四川成都的買家夫婦。
聲稱與醫院有合作,實質係謊言
經審訊,趙軍涉嫌以採取欺騙的方式,非法買賣嬰兒,並從中獲取利益。
據樊勁松介紹,趙軍是雲南昆明人,今年25歲。畢業後,趙軍曾在重慶等多地打工,例如給培訓學校招生。打工期間,趙軍發現有個別家長不想要孩子或者無條件撫養孩子,也有家長一直想抱養一個孩子。由此,趙軍萌生出了一個賺錢的想法。
趙軍獲悉吳曉月無能力撫養孩子、打算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後,與吳曉月取得聯繫,謊稱自己想收養。在“買家”面前,趙軍卻又謊稱吳曉月是他老婆,兩人未結婚,沒有條件撫養,想給孩子找個好人家。
樊勁松介紹,趙軍之所以讓吳曉月到重慶來生産,並不是像其所説的“有醫院的關係”,而是因為他本身在重慶渝北租有房子,可以一邊打工一邊聯繫買家;如果是他前往恩施,除了墊付住院費外,他還要支出一筆住宿錢。
“經過我們調查,吳曉月並沒有向趙軍提出過要錢,就連趙軍説要給她營養費之類的費用,一開始她都拒絕了。”樊勁松説,直到後來,吳曉月才收下趙軍給的幾千元錢。另一方面,來自成都的買家是失獨家庭,夫妻倆年齡較大,已無生育能力,所以一直想撫養一個孩子。夫妻倆接孩子時給了趙軍4萬元感謝費,等趙軍辦好出生證後,夫妻倆再支付4萬元尾款。
經專案組調查,該醫院並無任何醫生參與到此事件中,甚至無醫護人員與趙軍有過通話記錄或微信聊天記錄,趙軍此前聲稱與醫院有合作也是謊言。
對於吳曉月及抱走嬰兒的夫婦是否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樊勁松表示,結合案情綜合研判,警方認為吳曉月及成都夫婦受到趙軍欺騙,不具備主觀故意,不適宜用刑法對其處罰。不過,警方已對吳曉月及成都夫婦分別進行了批評教育。對於吳曉月的女兒,警方已安排專人進行照顧。
目前,警方已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趙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律師:建議志願者獲取線索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認為,根據警方調查,趙軍的行為已經構成拐賣兒童罪。
刑法第240條和第241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机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陳曄表示,拐賣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也是我國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為更好的保護被拐賣兒童的自由權益,兩高一部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規定:如果在被追訴前,收買方將收買兒童送回其家庭,或者交給公安、民政、婦聯等機關、組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陳曄認為,本案中,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吳曉月沒有出賣的犯意,所以不構成犯罪;失獨夫婦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嬰兒係被拐賣的嬰兒,如果明知係被拐賣的嬰兒的話,夫婦就可能構成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根據警方調查,這對夫婦也是被趙軍欺騙,不知道嬰兒係被拐賣,因此也不構成犯罪。
針對上官正義的行為,陳曄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上官正義向警方提供涉拐線索,對警方打擊犯罪或將不法行為遏制在萌芽狀態,維護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具有積極意義;但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及案件偵破上更具專業性,建議志願者在獲取線索後儘快向警方報案,這也是保障其自身人身安全的舉措。此外,以“買家”身份自行進行調查不可取,一定程度上也會誘發拐賣嬰兒等犯罪的發生。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王鑫 實習生 劉春燕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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