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非法放貸”,外貿信託近期深陷輿論漩渦。
7月22日,外貿信託作出緊急回應,表示其多年來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是一場誤會還是確有其事?
外貿信託緊急回應
一份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山中院”)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外貿信託在該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中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外貿信託,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後五日內向該院提交其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
法院認為,外貿信託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未舉證證明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金融許可,對於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金融活動依法不予支援,並駁回外貿信託的執行請求。
7月22日,外貿信託在其官方微信號上發佈了一則關於媒體報道“外貿信託涉嫌‘非法放貸’”的聲明稱,其于1987年經原中國銀監會批准獲得金融許可證,獲准包括“貸款”等在內的經營許可權。多年來,開展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是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及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未經許可、非法放貸的情況。
對於近期報道中提及的某法院駁回該司申請執行,外貿信託表示,正在就相關裁定履行司法救濟程式,向法院提出異議,同時積極與法院進行溝通,進一步提供相關事實及材料。
外貿信託還表示,未來,其將一如既往地秉持實現“金融好社會”的企業宗旨,合規經營、穩健發展,並與信託同行一道為推進信託文化普及、重塑行業形象貢獻力量。
在中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沁鑫看來,業界對於上述裁定的爭議主要在法院認為信託公司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資質。而貸款對象本就不存在特定與否的監管要求,只要持有相關金融牌照即可發放貸款。
記者了解到,自2009年《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發佈至今,消費金融發展已步入第十一個年頭。而信託公司探索消費金融信託業務亦有多年,組織模式也已經逐漸成形。
據《國際金融報》記者統計,截至2019年底,已有超過半數的信託公司參與進了消費金融業務。
公安機關未予立案
記者注意到,外貿信託涉嫌“套路貸”被廣泛傳播的一個案例是,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於資金週轉需要向外貿信託借款52萬元,借款期間60個月,利息共計39萬元。周某將自己位於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産為該筆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為5年。
裁判文書網資訊顯示,簽訂抵押合同當日,外貿信託要求周某與其關係人羅某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可對該抵押房屋進行賣房和收款,否則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種情形下,周某簽訂了委託合同,並對該委託合同進行了公證。但外貿信託實際發放貸款僅46萬元。
後因周某延期還息,2017年4月10日,羅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産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羅某向周某出具了賣房通知書。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産局查詢才知道外貿信託、羅某已將抵押房産賣掉。
對此,當事人周某認為,2017年4月10日,該房産價值己經達到110萬元,羅某僅以55萬元就取得抵押房産,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
中型信託公司合規部人士陳愷(化名)告訴記者,上述案例是消金業務中常見的“房抵貸”,信託公司中很多都在做相關業務,因為“房抵貸”在風控方面較有把握,一旦出現逾期還款等情況,處理抵押房産也是流程上自然而然的事情。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粵2071民初7288號顯示,法院對該案審查結論是,被告羅某、外貿信託的行為涉嫌以“套路貸”的方式詐騙,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廣東朗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鐘韻文指出,法院在此過程中僅僅做了形式審查,外貿信託和羅某僅僅是“涉嫌”以套路貸方式的詐騙犯罪,案件還未經過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必要程式,並不能直接認為構成犯罪,僅就目前原告主張的事實,並非一定構成“套路貸”詐騙犯罪。
有接近外貿信託的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透露,這個案件後面的情況是,法院移送公安機關後,經公安機關審查未予立案。
信託消金做得咋樣
從外貿信託自身來看,其消金業務在整個信託行業排名靠前,並與雲南信託、渤海信託、中航信託合稱“消金四大信託”。記者了解到,此前亦有多家信託公司就消金業務向外貿信託“取經”。
行業層面,首家信託係消金公司已于去年開業。今年上半年,也有西藏信託欲出資組建消金公司的消息傳出。
不過,有分析指出,今年以來,金融類信託中,消費金融類的産品受疫情影響相對較大。此外,疫情的發生強化各類消費金融展業主體優劣勢,消費金融行業淘汰進程被提前。
那麼,信託公司的消金業務究竟做得怎麼樣?能否持續發展?
某華北地區大型信託公司人士告訴記者,在消金業務上佈局較早、投入較多的信託公司,目前系統和服務方面是完全有能力承受相關壓力測試的。事實上,對於這項業務,信託公司一直以來都認為自己在系統、獲客和服務方面處於劣勢,因此能做起來的都是下了大力氣的。
也有信託從業人士對記者坦言,作為正規持牌金融機構的一員並且接受銀保監會監管,信託公司肯定是不能進行暴力催收的。然而,在參與消金業務的過程中要和相關機構進行合作,至於他們的行為是否完全合規,對信託公司來説則是不可控的。
據了解,有少數信託公司選擇直接與消金業務中to C的客戶接觸,包括搭建內部系統、客服平臺等。“消金客戶和信託傳統客戶很不一樣,這些年不是沒有過被套路的情況,見過的多了,也就沒有那麼怕了。總的來説,這一塊業務的風控方面做得還是不錯的。”陳愷表示。
上述大型信託公司人士則指出,儘管一些法律風險是由於信託公司的合作機構違法違規産生的,一般情況下不會導致信託公司直接承擔法律責任,但會影響消費金融信託業務的穩定開展。
為防範消費貸款業務操作風險,有業內人士建議,信託公司必須謹慎選擇合作機構、做好授信審查、加強風險管控能力並對接徵信公司及第三方支付公司,配備相應的業務管理系統,有效識別客戶違約資訊等。
對於後續信託公司參與消金業務的趨勢,金樂函數信託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金融類信託中,證券投資類産品有足夠空間承載大量資金,未來更多的信託公司會佈局這類産品。而消金類信託短期很難有大發展。
來源:國際金融報 | 撰稿:吳林璞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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