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在快遞過程中被損壞,快遞公司應如何賠償?
近日,寧夏的牛先生向澎湃品質報告投訴平臺反映稱,自己以45000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對古董瓷盤,快遞給買家時,購買了順豐快遞的保價服務,對方收件後發現一對瓷盤均被損毀,失去了收藏價值,而順豐快遞卻以無法得知物品實際價格為由,拒絕按照保價5萬元進行賠償。
一對瓷盤的邊緣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毀受訪者供圖
7月2日,順豐快遞客服人員就此事回應稱,購買了保價服務並不能直接按照保價價格來賠償,需要結合産品的實際情況來綜合計算賠償價格。次日,牛先生稱,順豐快遞相關負責人聯繫他,表示可賠償4萬元,預計7月6日到賬。
針對常常發生的“保價糾紛”,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永康認為,目前的保價制度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在客戶進行保價前沒有先行確定貨物價值,發生貨損後,又沒有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機制,導致常常陷入糾紛。”他建議快遞公司儘快完善保價制度,保價前進行貨物價值約定,並以保價作為發生貨損時的賠償金額。
快遞“古董”遭損壞如何賠引糾紛
牛先生是一個資深的瓷器愛好者,他稱,今年5月12日,他以45000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對清光緒年間製造的一對“粉彩百蝶紋團龍盤”給朋友欒先生。5月14日,他委託西安市雁翔路順豐快遞網點來寄送這一對瓷盤,並按照每萬元50元的保價標準,支付了250元的保價費,給該瓷盤保價50000元,並由順豐快遞員包裝寄出。
讓他沒想到的是,5月16日,欒先生在收到瓷盤快遞後,發現一對瓷盤在快遞的過程中均受到了不同的損毀,兩個瓷盤的邊緣處都已經破碎,不再具有收藏價值。隨即,牛先生向順豐快遞反映情況,要求順豐快遞就瓷盤損毀一事給出一個説法和賠償,“這個瓷盤寄到後已經損毀了,我只能把60%定金退還買家,自己來承擔損失”。
牛先生在寄送時保價50000元,保費2500元牛先生在寄送時保價50000元,保費2500元
牛先生説,順豐快遞客服要求他提供物品交易記錄及相關證據,但雙方轉賬是在支付寶進行,無法作為交易記錄,“對方説沒有交易記錄不行,沒辦法確定産品的價值,就不能按照保價的5萬元來賠償。”
對此,牛先生找到了自己去年在網站上拍下這款瓷盤的價格,為23184元,並有交易記錄和訂單號。他也提供了2018年10月27日北京古董精品拍賣會上同款産品的成交價格,顯示為一對瓷盤為25300元。但他表示,由於瓷器收藏市場上漲,目前這款瓷器售價已經超出了拍賣會2萬餘元,“我想著能作為賠償的參考”。
牛先生稱,提交上述證據後,順豐快遞客服人員又以快遞的産品屬於古董為由,表示不能以交易記錄為準,需要找國家級別的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鑒定後方可進行賠償,且順豐快遞公司不承擔鑒定費。
“首先鑒定就是一筆很高的費用,其次我有那麼準確的購買價格參考,也保價了5萬,為什麼還要求一定要做鑒定,那我買這個保價的意義何在?”牛先生説,順豐要求他將物品交由順豐快遞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來進行鑒定,被他拒絕,“他們找的這個機構不是司法認定的機構,我擔心鑒定結果會有偏向”。
事主稱順豐承諾賠償4萬
澎湃新聞記者在順豐快遞保價頁面看到,保價費用計算規則為,物品價格在1-500元(含)時,保價費用為1元;物品價格在500(不含)-1000(含)時,保價費用為2元;物品價格在1000元(不含)以上時,保價費用=物品價格×千分之五。
其中規定:若已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最高不超過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針對順豐標快産品,保價理賠標準升級為:若因順豐原因造成托寄物滅失、破損、短少的,順豐按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托寄時保價的聲明價值。
對此,牛先生認為,自己選擇的順豐標快服務,在支付250元保價費後,托寄物出現了破損,就應該按照説明中的規定,按照産品的實際損失來賠償,即45000元,“在保價頁面的説明裏,還有快遞員,都沒有告知消費者,保價後還需要提供各種證明才能獲得賠償。”
7月2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繫了順豐快遞公司客服,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已經接到了牛先生關於此事的反饋,目前由理賠人員在跟進處理。
“賠償不能按照保價的金額來,需要理賠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結合,具體賠償多少錢,會由他們來綜合計算,然後和當事人進行溝通。”對於為什麼不能按照保價的5萬元來進行賠償,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沒有許可權回答該問題,需要交由專人與記者聯繫,但截至至發稿,尚未得到回復。
7月3日,牛先生告訴澎湃新聞,順豐快遞相關負責人已經聯繫了他,表示將賠償4萬元,預計7月6日到賬。對此,牛先生認可,“雖然還是有些損失,但保價協議上也沒寫全額賠償,能拿到這些也可以接受了。”
律師:物品保價前應進行價值約定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此前順豐快遞因保價賠償問題已多次陷入糾紛。
據成都商報報道,2017年11月,四川楊女士曾通過順豐寄送價值達20萬元的10斤燕窩,並支付了保價費1000元,保價20萬元。事後燕窩在寄送中被嚴重損毀,楊女士索賠20萬元,但順豐僅提供4萬元賠償。雙方鬧上法庭,一審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判定順豐速運賠償原告方貨物損失20萬元,並退還運費391元。
就順豐的保價協議,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永康認為,順豐快遞公司的保價制度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
他分析稱,我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從制度設計角度來看,無論是普通人對‘保價’的理解,還是結合相近法律《郵政法》的規定,保價的意義就是在發生貨損時,為避免雙方對貨物價值、賠償金額發生爭議,快遞公司按照保價的金額進行賠償,以提高理賠效率、節省社會成本。”王永康説。
他表示,雖然順豐公司並非郵政企業,不能適用《郵政法》,但按照《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快件丟失、損毀或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現在雙方就是對順豐公司的保價規則發生了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就當從締約方式、合同條文本身,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王永康説,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消費者無法提供價值證明或快遞公司對消費者提供的價值證明不認可,導致雙方無法對賠償額達成一致,並很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式。
因此,他認為,“保價糾紛”問題的根源在於快遞公司所制定的保價制度不合理,在客戶進行保價前不能先行確定貨物價值,發生貨損後,又沒有科學合理的價值評估機制,不能與客戶就貨物價值和賠償額達成一致,常常陷入糾紛。
對此,王永康建議,快遞公司應當儘快改進完善保價制度,在客戶進行保價前先行就貨物價值進行約定,或借鑒《郵政法》第47條的規定,以保價作為發生貨損時的賠償金額,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李斌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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