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光明日報發表學者署名文章,建議法定結婚年齡適當降低——男不得早于20週年,女不得早于18周歲。這篇署名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麗萍的文章提出了4個論點:我國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偏高,橫向比高於各國,縱向比高於我國歷史;降低法定婚齡是我國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有利於改變目前初婚年齡偏高現象;現實生活中存在男女雙方因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現象。
現行的法定結婚年齡,修訂於2001年,男最低滿22周歲,女20周歲。這些年隨著人口老齡化、結婚及生育大齡化趨勢愈加嚴重,有關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呼聲此起彼伏。基本上給出的建議都在男20周歲、女18周歲之間。即便如此,也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的“合法年齡不應低於15歲”,有著很大的彈性距離。但是在人民日報微網志此前發起的一次投票中,超過87%的網友反對下調法定結婚年齡。很多人認為,18歲才高中畢業,還是個孩子。
與當下很多人三四十歲還在等一場所謂“天荒地老的愛情”相比,18歲確實嫩了些。但現實生活中,婚育年齡越來越晚,有著學業、就業、財富、愛情等諸多綜合預期的複雜考量,這與適當降低法定結婚年齡是不構成必然衝突的。正如專家所言,法定結婚年齡,不是當事人必須結婚的年齡,有沒有權利與權利是否行使,是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
然而從議題設置來看,專家雖然列出了4條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理由,其實質性的訴求在於“目前人口政策的需要”,而不是家庭社會生活的迫切需要,不是年輕人實際普遍的強烈需要。這也是這項建議向來遭致大部分人反對的重要原因。
法定婚齡可以降低,但期望值不要過高,功利性不要過強。國外法定結婚年齡偏低,中國在法定結婚年齡上可以參考,但不是中國也要“接軌”的充分必要理由。世界很大,生理的、心理的、文化的、經濟的等等,差異也很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合法年齡不應低於15歲”,是針對全球人口的,各國不可能都按這個“底限”來設計。
從法律設計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的相關法規也不是“一刀切”。《婚姻法》也相應的規定我國民族自治地區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於結婚年齡進行變通。因此許多地區實際上的法定最低婚齡,降到了男是低20周歲,女18周歲。這就相當於,專家建議中的法定婚齡,在部分地區一直在施行。另外從現實生活中“存在男女雙方因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現象”來看,現象確實有,但比例極低。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於這部分婦女、兒童的保護,也是有相應托底的。因此降低法定婚齡,除了有利於這部分人確立婚姻關係,其餘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對有限。
恰恰需要引起注意的一種現象是,由於法定婚齡降低,可能帶來的未必是正常健康婚姻生活的普遍化與生育更加年輕化,反而容易誘發受教育程度較低的非主流年輕群體對待性和婚姻的更衝動、更隨意,未來悔婚率、離婚率更進一步增加,因此這樣的“婚姻確認”,既具保護性,又具破壞性。
2013年實行單獨二孩、2016年放開“全面二孩”之後,人口紅利並沒有像預期中那樣如期挽回,人口結構並沒有因此得以大幅度調整,專家急了,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以為將法定婚齡再普降2周歲就可以扭轉過來的預期,是與社會的“地氣”不相銜接的。專家的功利訴求,與社會人群的實際訴求並不在同一條並行線上。專家以為找到了“杠桿”,而年輕人體會到的卻是“骨感”。
事實證明,法定婚齡越放越低,但結婚率在逐年下降、初婚年齡在上升,這與長時間晚婚習慣影響有關,更與人口教育週期、就業趨勢、家庭負擔、社會保障等諸多面的現實因素有關。人們與其説在等一場天荒地老的愛情,不如説是在等一生沒有焦慮的生活,與其説等一個不離不棄的伴侶,不如説在等一個穩定保障的未來。人口生育的設計者、制定者,如果這個思路調整不到位,任何的杠桿都難以成為抓手,而是容易成為抓瞎。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劉雪松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157110107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 撰稿:劉雪松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