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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浙”70年:治理“二選一”,不能“再等等”
中國網 · 劉雪松 | 發佈時間2019-09-12 12: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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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苦“二選一”久矣。這番苦水,日前倒在了在杭州召開的首屆網際網路法治論壇上。法制日報報道,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支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法學會網路與資訊法學研究會舉辦的這次論壇,眾多專家不約而同地將目光聚焦在愈演愈烈的電商“二選一”現象上,呼籲規制電商“二選一”,不能“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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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商“二選一”,今年“618”之後,人民日報海外版一篇題為《電商平臺“二選一”該收手了》,有著指向性明確的描述——在這場購物節中,不少商家被捲入一場“非公平競爭遊戲”中,被迫“選邊站隊”。商家被要求在另一家電商平臺上關閉店舖,否則就要受到相應懲罰。

  不能“再等等”,是因為今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施行後,“相關法律及部門的行動依然未能阻止一些電商平臺繼續要求商家‘二選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例,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然,並沒什麼用。今年的“618”,“二選一”引發商家的號啕聲、呼籲抵制聲,依然不絕於耳。

  事實上規制“二選一”,不只是一部《電子商務法》。去年11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先,對網際網路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作出清晰界定。因此電商法既是對前者的補充完善,也是對規制電商的一次追加設計。

  更早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新修訂之前的去年8月8日,也即“618”之後、“雙11”之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嚴禁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專家普遍認為,這個指導意見實際上已經明確了“二選一”行為的違法性。

  然而嚴酷的事實是,多重法律法規,擺不平“二選一”惡性競爭的亂象。平臺苦,商家苦,消費者同樣受苦。

  電商“二選一”之後,弱勢的平臺受到了強勢平臺的不正當抑制,這樣的平臺經濟是不健康的。商家、尤其中小商家,受到了“霸王條款”的限制,不得不委身強勢平臺賴以生存,有的甚至不得不採用換照片、換關鍵詞、甚至換品牌的招數尋求多個平臺的“攤位”,多投了運營成本,也錯過了品牌發展機會。而最終,羊毛必定出在羊身上,“二選一”所有的水漲船高,都會由消費者來買單,消費者被剝奪了“貨比三家”的選擇權、議價權,處在平臺、商家撕扯的亂局中,付出更多的價格成本。

  如此亂象,法學界甚是焦慮。很多專家呼籲啟用適度的《反壟斷法》干預。理由是,“二選一”是強制交易,目的是排除競爭對手,這與《反壟斷法》有較大的相關性。而法規設計者中依然有少部分話語權不輕的專家希望“再等等”,臺面上的理由是,涉及到界定市場和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專業問題,適用《反壟斷法》“有難度”,希望“再等等看”“讓子彈再飛一會兒”。其心態是否還有更多的複雜性,令人頗費猜詳。

  法律專家呼籲擎出《反壟斷法》,一是基於多項法規難治“二選一”的骨感現實,看到了相關法規“相當大的局限性”;二是基於《反壟斷法》的門檻高、但干預力度大,希望適用於電商“二選一”,發揮其破局作用,以期根治法規越來越多、反而亂象更亂的局面。因此呼籲不能“再等等”,阻止“子彈”亂飛傷商、傷民,傷害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也傷害中國製造業的品牌構建。

  “618”雖去,“雙11”會至。不出意外的話,兩大促銷節,還會週而复始,反覆上演。然而不能再上演的,是電商“二選一”。網際網路是艘時代的航船,它是開放的、包容的、創新的,但首先是法治的、規制的。這是確保網際網路時代數字經濟和製造業、大中小商家能夠共用共贏,能夠通過公平合法競爭實現價值體現的根本保障。而不能是,商家踩在一條船上,不能同時踩在另一條船上,否則死得很難看。如果這樣,法治的、規制的棒子就應該高高舉地,重重打下。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劉雪松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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