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上不斷爆出“三歲童模拍攝時被母親踢踹視頻”“兒童維密秀”“童星培訓騙局”等熱點事件。全國兩會期間,民革中央提交《關於加強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權益保障的提案》,建議構建未成年人從事商業活動行業規範,確保參與商業活動的行為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引導法定代理人尊重未成年人的意願,不得強迫工作、暴力對待、經濟剝削、減損受教育權。(5月23日 中國婦女報)
童星選秀、模特表演、廣告代言等未成年人商業活動爆髮式增長,對傳統親子關係、現有法律和企業社會責任帶來了全新挑戰。當這些尚屬年幼、缺失自我判斷能力的孩子進入工作場所,許多家長既是監護人也是經紀人。商業活動收入頗豐,眾多家長趨利妄為,把孩子當成掙錢的工具,不顧他們的身心健康,延長參與時間,增強投入強度,甚至暴力相加。若説家庭暴力是顯性外在的暴力,那將未成年人拉到成人化世界的聚光燈下,讓其接受超出年齡階段應該受到的約束、規訓或者言行“教育”,則是另一種隱性暴力;而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易使未成年人熏染上拜金主義、娛樂至上等不良價值觀,必須有所警醒、有所改變。
當前,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也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儘管《廣告法》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但這並不能囊括所有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以及一切形態的商業活動,導致其在實際落地中存在漏洞。同時在商業活動當中,企業責任配套還沒有跟上步伐。隨著兒童商業市場快速發展、日漸火爆,個中的混亂、失序以及各種權利、道德邊界的爭議,將未成年人權益拋入不確定性之中,嚴重威脅著他們的身心發展。
保護未成年人的童年,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涉及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家長監護等多方主體的責任,是一個典型的多元共治事務,需要共同織好織密安全防護網。構建未成年從事商業活動行業規範,即是這樣一張防護網。
就現實來看,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加強法制建設,建構保護機制,完善對未成年人商業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對不顧法律與倫理道德的商家與監護人予以應有懲罰。除監管部門積極作為以外,商家企業必須增強社會責任,以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保證孩子身心健康為紅線,堅持“商業向善”,如此,商業路上方能行穩致遠。
如果説,商業活動在利用未成年人牟利上設置的機鋒,可以經由監管加以糾偏,那商業活動對未成年人潛在的傷害,可能更難以把控。倘若家長不能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就會放大風險。所以,通過未成年人不能從事“超齡”商業活動,約束家長的行為,加強對他們的責任監管,尤顯重要。事實上,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是否健全,關鍵看家庭教育,父母自身的價值觀、人生觀潛移默化影響著孩子。在社會實踐當中,家長應當意識到,孩子不是掙錢的工具,也不是其“私有財産”,無論如何都不能拿未成年人權益換收益,更不得隨意處置其財産;尊重未成年人利益,作出正確的引導,最大限度趨利避害,才能保護起他們的童年。
來源:中國網 | 撰稿:孔德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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